作者treasurehill (treasurehill)
看板LAW
標題Re: 只顧被告利益,不顧公平正義的最糟糕法院
時間Tue Jun 12 18:15:56 2012
※ 引述《ulycess (ulycess)》之銘言:
: 我還真不知道最高法院引進情況證據這理論哩
: 情況證據是英美法系的東西
: 跟歐陸法系會有衝突,為什麼會引進這種理論......
我國刑事訴訟法從2002年後就已經脫離歐陸法系的影響了
你還在拿歐陸法系的證據法則說嘴?
歐陸法系有傳聞法則嗎?
歐陸法系有對質詰問制度嗎?
歐陸法系有認罪協商制度嗎?
: 我拿辛普森案作例子好了
: 辛普森案的辯護律師拿採即檢體的探員是種族歧視者
: 說服審判團他可能會偏向判辛普森罪而採檢體
: 以說服審判團,這是基於英美法的說服主義而生的產物
: 如果在歐陸法系中
: 即便攻擊檢察官不需要嚴格證明
: 但是仍需要對於證據範圍有必要性、關聯性、可能性才能請法院調查
: 探員有種族歧視並不會讓採集的檢體說謊(人證會說謊,但物證不會)
: 因此對於案件並沒有關聯性,並非法院應調查事項
: 除非檢體是假的,才是法院應該調查的事情
: 英美法的情況證據和歐陸法的彈劾證據並不是同樣的東西
: 用情況證據一定會有問題
殘念
你一開始就搞錯題目了
我問的明明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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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轉移話題喔
請針對我舉的例子回答
1.共同被告乙陳述甲乙共同參與犯罪
2.證人A於審判外陳述親眼看見乙單獨犯罪
證人A的證據對乙之陳述而言,屬何種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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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乙供述甲乙共同參與犯罪
: 1.就乙參與犯罪部分=>屬自白=>需補強證據=>證人A陳述
: 2.就甲參與犯罪部分=>屬敵性共犯證述=>具證人適格=>得以證人A的陳述加以彈劾
: 參何賴傑老師的文章(台灣法學,2004.2 pp.144-145)
: 二位的刑訴還有待加強喔
還有我說的明明是英美法的彈劾證據,什麼時候變成歐陸法的彈劾證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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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34.53.151
※ 編輯: treasurehill 來自: 114.34.53.151 (06/12 18:18)
→ ulycess:對甲乙都是直接證據拉,要我說幾次 06/12 18:18
證人A的證據對
乙之陳述而言,屬何種證據?
如果不懂請參
: 參何賴傑老師的文章(台灣法學,2004.2 pp.144-145)
→ ulycess:不管對甲還是對乙,都可以直接證明犯罪事實,就是直接證據 06/12 18:19
我問的明明是證人A於審判外之陳述對共犯自白的效力
你在扯什麼?
→ ulycess:彈劾證據抄日本刑是訴訟法328條......日本好像是歐陸的喔 06/12 18:26
99台上4103:
「傳聞排除法則」中所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無證據能力,係針對證據目的
在於證明犯罪事實爭點(issue on fact )之證據資格而言;若證據之目的僅係作
為「彈劾證據憑信性或證明力」之用(issue on credibility),旨在減損待證事實
之成立或質疑被告或證人陳述之憑信性者,
其目的並非直接作為證明犯罪事實成立
存否之證據,則無傳聞排除法則之適用,此即英美法概念所稱「彈劾證據」
(impeachment evidence),
還有日本係採起訴狀一本主義與證據開示主義
歐陸法哪來的起訴狀一本主義與證據開示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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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我從頭到尾講的都是英美法下的
「彈劾證據」(impeachment evidence)與「實質證據」(substantive evidence)
你扯歐陸法的直接事實(unmiaelbar erhebliche Tatsachen),間接事實(
Indiztatsachen),輔助事實(Hilfstatsachen)會不會太離譜了些
※ 編輯: treasurehill 來自: 124.8.64.18 (06/12 21:45)
※ 編輯: treasurehill 來自: 124.8.64.18 (06/12 2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