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LAW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假設某個法條對某個群體較為不利 (假設是民法關於婚姻當事人性別的認定 行政或司法實務上皆對同性戀者不利) 請問就同一條文 不同之同性戀者皆認為違反其憲法保障之婚姻權 但戶政事務所與行政法院皆不支持其觀點 以致少數群體中之當事人先前曾提出釋憲 若大法官曾做第N號解釋 假設解釋系爭條文意旨合憲 則其他同性戀者再接再厲 在後續依舊被駁回不得辦理結婚登記而敗訴確定時 是否符合就同一條文亦聲請釋憲之要件 (因為並非同一當事人 無涉於訴訟法上所謂一事不再理)? 故後續其他當事人依釋憲程序聲請釋憲時 是否確實符合程序? 若然 是否大法官皆應受理而再次做出實體解釋? 還是說會有一事不再理之適用 而程序駁回呢? 謝謝說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67.61.28
Yenfu35:依司法院釋字第686號解釋,這應該是可以的。 06/14 20:26
saltlake:即便程序不擋 沒有提出新的法律疑義 大法官解釋要怎不同? 06/14 20:51
mercury1011:如前案已有釋憲解釋,沒有提出新的法律疑義, 06/14 21:19
mercury1011:在相同爭點下,會被議決不受理。 06/14 2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