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incent0909 (Ryan)
看板LAW
標題[問題] 關於存證信函
時間Fri Jun 15 14:32:33 2012
可以請教一下嗎?
我主要在於101.05.31時有寄發存證信函,但當事人宣稱在國外,101.06.12(二)
他傳簡訊給我,跟我要我的資料,代表他已回台灣,但仍未將股票給我,因此我
想將之前的存證信函取消,改為要求他還我現金。不知道我這樣寫的方式是否可
行?或者我該怎麼寫呢?謝謝。
==================== 101.05.31 =====================================
敬啟者:
本人於民國○○○年○月○日將XXXXX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以每股新台幣
○○元,共○○萬元整出售於台端,同日與台端簽具合約書,在三年內可以以原
價購回,本人已於民國○○○年○○月○日、○○○年○○月○日、○○○年○
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共五次,總金額為新台幣○○萬
元整匯於台端。台端遲遲未將股票過戶回本人名下。希台端於函三日內速處理股
票過戶,否則將依法追究民、刑事責任。
=====================================================================
要求他還我現金:
==================== 101.06.15 =====================================
敬啟者:
本人於民國一○一年五月卅一日已寄出存證信函,希台端於函三日內速處理股票
過戶。台端稱在國外,回國後遲遲未將股票過戶回本人名下,本人將取消民國一
○一年五月卅一日之存證信函,另申請此存證信函,希台端於函三日內速處理原
購買之金額○○萬元,匯至本人名下,否則將依法追究民、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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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0.251.192.211
推 depravity:妳們合約有說你買了隨時可以反悔?? 06/15 14:37
→ Vincent0909:合約中有提到期限內我把原有的價錢還他他就還我股票 06/15 14:43
推 phantomli:契約沒有說選擇權隨時存在的話,雙方約定之轉換要求一經 06/15 20:43
→ phantomli:到達對方,就發生效力。白話文:無特約就不能以後信取消 06/15 20:44
→ phantomli:前函主張~權利的行使,有時候在順序上很重要~ 06/15 20:45
→ phantomli:再看一遍,發現我有點誤會事情經過~ 06/15 20:47
推 phantomli:如果前信是要求限期履約,後函是主張逾期解約,但這個解 06/15 20:50
→ phantomli:約會受到限制,要件不合(Ex無民法255、256之適用),則 06/15 20:52
→ phantomli:不會發生單方解約、返還價款之效力。(從來文看,原PO所 06/15 20:53
→ phantomli:定特約,應只有「股票買回權」,而沒有取消買回的權利) 06/15 2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