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akuc (takuc)》之銘言:
: 事情經過:
: 大約在15年前
: 爺爺過世後留下一棟房子
: 當後事辦完之後
: 叔叔用5萬元的價格向奶奶 "購買" 那間房子!
: (這很明顯的就是為了規避兄弟姊妹的繼承權而使用的假買賣手段
: 一棟房子怎麼可能只值5萬元? 因為奶奶沒有法律常識
: 於是就簽名辦過戶,事後5萬元也沒有拿到!)
: 當時爸爸的看法是,如果叔叔願意好好照顧奶奶
: 房子的事情也不計較!
: (因為爸爸是長子,所以姑姑們的意思是...爸爸決定就好,她們沒意見!)
: 但是最近因為叔叔對奶奶很差
: 不僅連三餐都不準備,讓89歲的老人家獨自外出買晚餐
: 結果不慎滑倒摔斷手,骨盆裂掉
: 甚至揚言要將奶奶趕出那間她住了一輩子的老房子!
: 於是爸爸召集姑姑們和叔叔談
: 談話過程中,叔叔有承認當初是以假買賣的方式購得房子(錄音有錄到)!
: 所以爸爸主張...要叔叔搬離...奶奶來住我家
: 把房子賣掉...金額所有人平分(包括奶奶也算一份)!
: 我想請問:
: 1. 當初的假買賣本身就是為了規避兄弟姊妹的繼承權
: 而做出的不合法的舉動
: 因為房子早已過戶到叔叔名下
: 若叔叔堅持不搬走,難道就真的拿他沒輒了嗎?
: 2. 若很不幸的未來要訴諸法律途徑...
: 我們該如何蒐集證據以自保?
: 當天談話的錄音內容夠嗎?
: 感謝各位先進指教!
這真是太可惡了 但很遺憾的 就本案例來說
被侵害的繼承權 可能是沒辦法救濟的 因為已經是15年前發生的事 卡在時效
當然學說有討論侵權行為跟繼承回復請求權(民法1146條)之間適用的關係
不過...嗯嗯 還是可以去試一試拉 ...
另外就本案例而言 倒比較可能可以主張民法416條
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故意侵害之行為 或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雖然也是很難...其實不太符合...
因為本件雖然形式上為買賣 但實質上為贈與行為 所以有適用416條的空間
不過 當年的房子 應該是繼承人公同共有的
後來所有繼承人分割遺產時 由奶奶取得該房子之所有權吧
然後後來再贈與給叔叔 只是後來叔叔對奶奶很差
如果是這樣的話 那其他繼承人 其實是沒有權利被侵害的 被侵害的是奶奶
(頂多可以歸扣而已)
唉 這樣的事情 真的是很難用法律來解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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