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lgsu:我讀刑訴是說萬一用簽結,那連進入偵字都沒有,當然不可能再 06/22 03:56
→ ilgsu:議或交付審判,那是不起訴才可以提的。不過你很在意的話可去 06/22 03:56
→ ilgsu:請律師自訴 06/22 03:56
推 hcya:不服的話就再告一次,這次如果檢察官還是認為證據不足,就會 06/22 19:42
→ hcya:下一個不起訴處分,這時就可以再議。 06/22 19:43
但我記得是不是有一種叫 一事不再理 的法條呢
h大你說可以再告一次,那一樣是書狀,裡頭需註明已告過但被○股檢察官退回
只因本人不服想再告一次
需註明這些嗎?謝謝。
※ 編輯: park992 來自: 1.171.195.219 (06/22 20:19)
推 ilgsu:因為連偵查都還沒偵查,所以根本沒有理,也所以沒一事不再理 06/22 20:22
這樣的話我是另寫新的一份書狀?
裡面要註明之前已投過之類嗎?
需附原檢察官寄的簽結單嗎?
※ 編輯: park992 來自: 1.171.195.219 (06/22 20:54)
推 ilgsu:嗚嗚...休要問一堆法條上沒寫的呀...不會,哭咯~雅文啊... 06/22 20:56
看不懂
※ 編輯: park992 來自: 1.171.195.219 (06/22 21:10)
推 ilgsu:因為我心上完全被雅文佔滿咯,所以什麼都想到她,尤其感到自 06/22 21:22
→ ilgsu:己有什麼不足之處,都覺得對不住她...好想成為她的奴隸呀 06/22 21:22
→ ilgsu:想到法條上沒寫就不知道,真是傷心吶!!! 06/22 21:23
推 mf7841:所謂再議,是針對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提起之救濟。 06/22 21:28
→ mf7841:可是你所打出來的,應該是檢察官內部的「行政簽結」,代表 06/22 21:29
→ mf7841:這個案子檢察官根本不認為有犯罪,所以內部就把案子結束。 06/22 21:30
→ mf7841:沒有起訴、不起訴,也未經審判,根本沒有一事不再理之適用 06/22 21:31
→ mf7841:,你可以再去直接提告,但假如沒有更多的證據,只是又被簽 06/22 21:31
→ mf7841:結一次。 至於上面那位....我也看不懂他在說啥。 06/22 21:32
推 ilgsu:喂!喂!這些我明明也都說咯呀...我只是說不知道要不要註明已 06/22 21:50
→ ilgsu:投過和附簽結單呀...居然被這樣說,好傷心吶... 06/22 21:50
一。我也看不懂他在說什麼
二。如果我再提告,是否要將原檢的簽結附上呢
又如我人在彰化,此人是在高雄,我是在彰化地檢署提告呢
還是高雄,謝謝。
※ 編輯: park992 來自: 1.171.195.219 (06/22 21:56)
推 mf7841:再度提告的程序跟你第一次提告一樣,而且沒附原案簽結會比 06/22 22:02
推 ilgsu:現在到底是看不懂誰說什麼啦!不過我看懂M大的意思應該是說 06/22 22:03
→ mf7841:較好吧! 至於刑案的管轄,是以犯罪地跟被告住居所地法院管 06/22 22:03
→ ilgsu:直接重告就好,別的啥都不用附。然後呢...基本上最常告的就 06/22 22:03
→ mf7841:轄,所以你應該要到高雄地檢署去告。 06/22 22:04
→ ilgsu:是犯罪行為或結果地,或者犯人的住所地的法院,自己看著辦吧 06/22 22:04
→ ilgsu:若他是在彰化對你犯下犯行...那就在彰化告也行 06/22 22:05
推 hcya:我說清楚一點好了...之前簽結是因為沒有告特定姓名年籍資料的 06/23 09:38
→ hcya:人。如果現在你覺得譚○○有犯罪嫌疑,要對他提告的話,若檢 06/23 09:39
→ hcya:察官之後仍認為證據不足,就會下不起訴處分了。另外建議附上 06/23 09:40
→ hcya:前案的案號(或簽結通知也行),這樣後案的承辦檢察官才知道可 06/23 09:40
→ hcya:以調卷前案的卷宗和引用已經查得的資料,而加快偵查速度。 06/23 09: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