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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陪同朋友談車禍和解,因我方(聲請人)在車禍當時係孕婦, 小孩已於5/1順利生產.我方向調解委員建議並在和解書加註以下內容 四.事故發生時聲請人係孕婦,雙方同意胎兒出生半年內(含) 如因本次事故致生之後遺症,約定由地區教學級以上醫院診斷後 對照人同意承擔相關民事責任 今日接到調解委員會來電告知,法院法官對於此點的意見為 "此點不具強制力,僅生兩造和解之效力",希望兩方能夠再次擬定合解書內容 想請教為保護我方胎兒之權利! 要如何更改這一點的敘述內容?? 又如果把最後的民事責任改為刑事責任是否較為適當??? 以上內容請益,望各位板友不吝指教! 感謝萬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5.114.40 ※ 編輯: raty0523 來自: 218.165.114.40 (06/22 01:08)
Nipperdey:改成刑事責任也一樣,同樣無執行力,無法作為執行名義 06/22 10:23
Nipperdey:頂多你們私下把這部份寫成和解書,未來爭訟可使用! 06/22 10:24
raty0523:謝謝Nipperdey大大的回覆,感謝再感謝!! 06/22 12:09
raty0523:剛剛有打電話去請教本案的承辦書記官,他有表示是因為不 06/22 12:10
raty0523:夠明確,故無強制力!請教他說的明確指的是?費用?? 06/22 12:11
raty0523:還是請求權基礎的法條??? 06/22 12:12
※ 編輯: raty0523 來自: 218.165.114.40 (06/22 12:13) ※ 編輯: raty0523 來自: 218.165.114.40 (06/22 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