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與房客A有房屋租賃關係,原定於今年6月底到期。
房屋租金於每月底預繳,但今年3月底,收完A的租金後發生火災。
事實經過:
我與房客A有房屋租賃關係,原定於今年6月底到期。
房屋租金於每月底預繳,但今年3月底,收完A的租金後發生火災。
火災發生非房客本人所引起,而是外頭放鞭炮所致。
房客於發生火災後,便未有居住於我房屋的情形。
我於4月底與前陣子寄存證信函表示予A,
希望A在租賃關係結束後搬離房屋內與屋頂的所有物品,
若不搬離視為廢棄物處理(我與A當初訂立租賃合約時便有載名),
並表示不收取火災發生前A所預繳房屋租金。
感謝大家的閱讀
問題:
我在租賃契約到期後,
1.能否將屋內 及 其堆置屋頂之所有物品丟棄?
2.呈上題,我是否因此舉而有民事或刑事上的責任?
3.請問我於租賃關係結束後
是否或可否請里長和警察作證(證明A於屋內與屋頂物品未搬離)
再進行物品丟棄?會有民事與刑事上的責任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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