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oveyunW ( 小咪 ^.<)
看板LAW
標題[問題] 老闆要我簽訪談紀錄?
時間Sat Jun 23 18:04:14 2012
我在十天前領薪水時有告知老闆娘說我七月底要離職,
但今天老闆臭臉要跟我及我的主管談。
結果他要我簽一張員工訪談紀錄,
紀錄內容寫了:
我的名字及職位
具體聲明:
1.員工XXX於二零一二年六月十一日向黃XX主任口頭提出辭職,
並願意執行現有職務到二零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但未曾出書面辭呈,
恐口說無憑,於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三日由執行長XXX當面詢問以確定辭職事項,
便於後續招募新員工銜接職缺。
2.正式告知辭職程序與後續可能因為未告知事項產生雙方誤解,作為憑據。
辭職前約定要求
對於員工未正式提出辭呈前,告知以下相關事項,避免雙方誤解,並存檔作為憑據。
1.依公司規定:員工應於離職前一個月告知並題出正式書面辭職函
2.員工若未得公司同意離職,而擅自曠職,一律已曠職論,
期間所產生的損失,該員工需付賠償責任,每曠職一日需賠償該員工薪資日薪的三倍
以下依此類推
3.本次約談由其直屬主管XXX陪同
然後就是老闆簽名
主管簽名
我簽名
請問這樣的訪談紀錄有法律效益嗎?
我只有簽名 未蓋章 這樣也算嗎?
若我期間突然離職未告知 是否真的需要賠償日薪三倍以上?
而訪談紀錄裡錯字一堆.....這樣也算嗎?
看著老闆得意洋洋的嘴臉 真的很討厭
進來這所安親班工作已經八個月了 公司人數也滿五個
但老闆就是不給勞健保 而要我們去保工會 因為這樣我決定離職
但老闆卻在這時候出這招
其他員工離職也都沒簽過這張單子 只有我 = =
這下我準備要離職的主管陪我進去 他也因為這個 氣到快抓狂
請問板友們 這張訪談紀錄單我有簽名 但未蓋章 具有法律效益嗎?
真的覺得老闆太誇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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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52.69.208
推 mercury1011:簽名就算是意思表示了,除了被脅迫之情形外 06/23 18:20
→ mercury1011:當然具有法律效力... 06/23 18:21
→ mercury1011:名為訪談記錄,就約定內容觀之,實為契約 06/23 18:23
推 mercury1011:未來如發生勞資糾紛,此份訪談記錄對你不利... 06/23 18:26
→ loveyunW:感謝樓上 我想我只能乖乖做到一個月後了 06/24 21:21
→ He:別忘了去「請教」勞保局有關你的勞健保問題~ 06/24 2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