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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昨日去國營企管法緒有個問題想請教各位大大 : 52.下列何種解決紛爭之法律途徑,原則上須經雙方當事人合意後始得為之? : (A)公共工程委員會調解 (B)訴訟 (C)仲裁 (D)強制執行 : 答案:(C) 的確仲裁是需合意提出 http://www.pcc.gov.tw/epaper/vuvuzela/09.htm 但是我覺得題目"始得為之"不一定是說"始得提出"吧! 若解釋為"始得去做"...似乎也通阿...那依政府採購法 第85條之3:「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當事人不能合意者,調解不成立。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057 不知道在法律用詞上面是否可以說得通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4.12.192.22
depravity:不成立的調解也是"為"過了的調解只是失敗了 XDDD 06/25 1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