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phantomli:103元/h的部分,是雇主用人考評的契約利益變更權限,這 06/29 09:15
→ phantomli:部分就不用管了(早加薪、晚加薪是他可以決定的)只要有 06/29 09:15
→ phantomli:符合基本時薪就可以了。 06/29 09:16
→ phantomli:至於不定期契約離職期前告知的部分,就參照勞基法第15條 06/29 09:18
→ phantomli:第2項準用第16條之規定就可以了。(其實沒有也沒差,但 06/29 09:19
→ phantomli:不建議這樣做~)若是該工讀為定期契約(有講好作多久) 06/29 09:20
→ phantomli:就不適用,會有違約金的問題~要另外走民法第251、252條 06/29 09:21
→ phantomli:聲請違約金酌減~ 06/29 09:22
→ phantomli:另外,老闆亂扣錢,會有勞基法第26條的刑事責任(罰金刑 06/29 09:27
→ phantomli:,同法第78條) 06/29 09:27
→ edge123:如果是不定期契約 根據勞基法16條 我有前10日預告離職 06/29 11:33
→ edge123:這樣還會有違約金的問題嗎?? 06/29 11:33
→ sindyevil:合約部分是怎樣簽的? 06/29 11:36
→ edge123:就是一開始上班三天後 他就拿一個契約 上面是有寫 06/29 11:37
→ edge123:不定期契約 其中講了一些 如果店裡東西毀壞賠償之類的 06/29 11:38
→ edge123:有一項就是如果無故曠職或提前離職扣當月薪水5000新台幣 06/29 11:39
→ edge123:如特殊情況可提出共議 06/29 11:39
→ edge123:然後就說 同意的話 就簽名 06/29 1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