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dequacy:證據? 06/28 19:56
→ adequacy:公寓樓梯間 若是沒人..難屬第三者得以共見聞之場所吧? 06/28 20:03
→ ad118ss:有物證也有人證,只是人證不一定會願意幫我作證而已 06/28 20:03
推 ilgsu:物證是錄音嗎?能聽得出來對方是在罵你就可以咯呀 06/28 22:10
推 loveloser:萬一手機是登記別人的名字呢= = 06/29 08:44
推 phantomli:所謂「公然」不以確有第三人在場為必要,只要該場所為公 06/29 09:06
→ phantomli:開,得使多數人共見共聞即可(所以樓梯間會符合)。重點 06/29 09:07
→ phantomli:在於證據是否充足,有就不用擔心。已經知道被告住址,就 06/29 09:08
→ phantomli:足資特定了,人別資料可以請警方於警局詢問時讓他問清楚 06/29 09:08
→ phantomli:,報案時直接表明「幾號幾樓住戶」、「手機號碼為何」, 06/29 09:09
→ phantomli:警方沒有不去查的理由,叫沒有公權力的人民在報案時自己 06/29 09:10
→ phantomli:查清楚,沒有道理~再推託,就找"上級"處理~ 06/29 09:12
推 Caesar55:上網查過幾個案例, 類似的場合有的會起訴有的不會, 看檢 06/29 14:31
→ Caesar55:察官. (話說公然侮辱這種, 檢察官和法官的主觀認定真的 06/29 14:33
→ Caesar55:才是關鍵, 有時候以為沒事結果卻有事, 反之亦然) 06/29 14: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