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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篇大概是因為系統錯亂 我發的文不見,變成別人的文,所以刪掉重發 我那工作從去年4/1開始 我到今年6/8離職,做了1年2個月又6天 公司有幫我投勞保 時薪人員 有時後沒事做就叫我們先下班 所以我的薪水經常連最低薪資18780都拿不到 應該說從來沒有拿到比最低薪資還高的薪水 在6/8之前公司的行政只跟我說 "這個案子做完之後就結束了" 也不敢跟我說案子做完我就沒工作了 然後也不說是什麼時候該離職 更不可能按照規定 會提前兩個禮拜給我資遣費以及預支薪水 我離職時有跟他拿離職證明書 是去勞保局網站下載的 上面勾選非自願離職 第十一條第二款 我想請問的是 1.我該跟他們拿多少資遣費? 在勞委會查到的條文是寫 (資遣費之計算)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 資之資遣費。 所以我該拿到最低薪資18780嗎? 因為我有在別的地方看到說只有半個月,不太清楚到底是哪個 二.我雖然都在同一間公司上班,可是後半年卻都是領一個公家單位的薪水 因為我們公司的案子是跟一個公家單位合作的 當然公司還是有替我投勞保,這樣會影響資遣費的計算嗎? 三.如果他們跟我討價還價,我又該如何處理? 麻煩請版上高人解惑,在此先謝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0.168.248
sindyevil:一年0.5月,其他不足部分要按比例算 06/29 22:30
所以就是用 http://www.bola.taipei.gov.tw/public/Data/11171054271.htm 這個算出來的數字囉? ※ 編輯: sg1987 來自: 118.160.168.248 (06/29 2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