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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甲與乙談話時,自承涉犯通姦罪,遭乙竊錄後隨即提出告訴,並交付該錄音證據,數日 後檢察官即據以提起公訴 問題: 私人不法取證之證據能力部分,暫且不論 假若在具證據能力前提下,證明力部分,應如何處斷? 是否可認為該審判外不利己陳述與自白相似,而類推§156II,認為仍需其他補強證據 抑或不受該條拘束,於踐行§165-1程序後,即可作為論罪科刑之唯一證據? 還請大家不吝賜教,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27.0.38
CrazyMarc:犯罪後的被告陳述,性質應是自白,因為並非紀錄犯罪當時 06/30 14:29
CrazyMarc:的言行,個人認為還是要有補強證據 06/30 14:30
Erosin:C大,所以說,這種情況也是屬於廣義的自白嘍?那其調查程序 07/01 17:55
Erosin:應為何?感謝您的回應~ 07/01 1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