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P55555:你要不要附上 完整題目比較好討論阿 06/30 13:46
因為把救助可能性改過,原題目的參考意義不大
我把修改後的題目(上面分隔線中)按時間序列簡化事實,比較方便判斷
重點是:
同一加害人先後二行為可否與被害人死亡結果均成立因果關係?
※ 編輯: CrazyMarc 來自: 118.171.181.3 (06/30 13:56)
噓 ufo15526368:獲救可能性 不是重點 可惜你搞錯重點喔 06/30 13:56
該題是考肇事逃逸和遺棄在競合的實務見解這誰都知道
我要討論的不是在競合論,只是借該類型事實而已
※ 編輯: CrazyMarc 來自: 118.171.181.3 (06/30 13:58)
推 jespershine:獲救可能性當然是重點,可惜有人搞錯了 06/30 13:58
出題者不在獲救可能性上如此設定的話
遺棄會變成要討論加重結果
一加重下去就不是實務競合見解肇逃與遺棄是特別關係而只成立肇逃
這樣就不能遂出題老師心意 XD
※ 編輯: CrazyMarc 來自: 118.171.181.3 (06/30 14:06)
推 jespershine:此題是過失重傷+遺棄致死的,絕對不可能是過失致死+ 06/30 14:03
→ jespershine:遺棄致死,因為你把致死的原因歸責於故意遺棄的行為, 06/30 14:04
→ jespershine:怎麼又會歸責於過失致死的過失行為。 06/30 14:06
通說是如此,一個結果只能歸給一個行為
這也是我有疑惑的地方
在同時犯的情況下,撞傷對死亡的貢獻持續而沒有被遺棄取代
但是因為有獲救可能,不作為亦會對死亡結果有貢獻
兩人都是正犯分別論處
但是若是一個人所為,而變成只能歸責給一個行為...
※ 編輯: CrazyMarc 來自: 118.171.181.3 (06/30 14:10)
→ jespershine:所以遺棄致死和過失致死是排他的關係,不可能兩者成立 06/30 14:07
推 jespershine:還是不太懂你疑惑在哪裡?只不過我覺得這應該不是同時 06/30 15:34
→ jespershine:犯,只不過各自成立單獨正犯而已,例如丙為乙之父,卻 06/30 15:34
→ jespershine:見死不救,那丙就是不作殺人罪,與甲的遺棄致死各自成 06/30 15:36
→ jespershine:立不同的罪名而已。兩人各自的不作為均有其不同的因果 06/30 15:37
同時犯就是各自成立單獨正犯(撲馬總則多數正犯)
所謂的同時,指各行為人的行為同時作用於結果
問題就出在這裡了,同一個死亡結果分別與兩個獨立行為的歸責關係上
這在甲撞傷致死、丙遺棄致死的情況,都能成立獨立的正犯且均對死亡結果負責
然而一旦變成甲撞傷致死、甲遺棄致死的情況,歸責卻又變成互斥
※ 編輯: CrazyMarc 來自: 118.171.181.3 (06/30 15:45)
→ jespershine:關係,而你把他們兩個的因果關系牽扯在一起,我覺得好 06/30 15:39
→ jespershine:像不太對。 06/30 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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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錄者: CrazyMarc (118.171.181.3), 時間: 06/30/2012 15:5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