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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是想藉由這個標題問一下一個假設的案子 甲男乙女為夫妻,育有一子A 而後兩人離婚,甲男與丙女再婚,並收養丙女之子B 時光飛逝 甲、乙、丙先後離世 此時B死亡,無配偶子女,也無第二順位的父母可繼承 請問A是否可依第1138條以第三順位之兄弟姐妹來繼承B之遺產? 乙女-----甲男-------丙女 | 再婚 | | A 甲收養丙之子B B死亡,無配偶與第一順位繼承人,甲乙丙均先B而死亡 請問A可否繼承B之遺產? 單純以第1138條來看,似乎是可以的,因為我看學說、實務 養子女與養父母之婚生子女之間,互有繼承權。 但這情況建立在,只有養父or養母之一方的婚生子女的話 也同樣適用嗎? 因為我覺得看1138的學說實務感覺上好像是可以 可是又覺得能繼承的話有點怪怪的.... 再婚配偶收養他方子女,則前婚所生之子女與後婚收養之子女之間 是否互相有繼承權?? 我自己認為是可以,但又無法確定,還請指點。 -- 海盜:我們盜亦有道!! 法官:還是海盜!!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20.38.222 ※ 編輯: yuusnow 來自: 122.120.38.222 (07/02 16:43)
hu6969:都可以,收養是擬制血親,權利能力跟婚生同所以上面你的例 07/02 23:05
hu6969:都適用半血緣兄弟姊妹的規定。 07/02 2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