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6.30(六) 13:30,於北市德惠街7號[德惠停車場],
停車不到1小時,車子擋風玻璃即遭受鐵槌頭重擊而破裂損毀,
當時緊急報案處理,業者指派停車場管理員與我方作備案筆錄,
承諾上班日時,7/2(一)即以所屬之富邦產物保險出險理賠,
並蓋指印以茲證明。
我方車子玻璃遭受毀損,更遭受精神損失,
不料今日業者卻賴帳,不肯出險處理,
並聲稱找不到肇事者(懷疑可能是停車場旁的住戶肇事),
以致我方無所求償!!
試問,難道我方沒有權利要求出險理賠嗎?
在找不到肇事者狀況下,難道我方應任由停車場業者擺佈?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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