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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說(林山田)書中認為有不作為幫助犯存在的可能 但不作為幫助與正犯間應如何區分? 行為人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有防止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 那此時消極不作為,即與積極之作為同 如一個人具備保證人地位後,應如何區辨其為正犯抑或從犯(幫助) 有無較明確之審查基準呢? 還請大家分享點看法,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27.3.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