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ongLing (巧 巧)》之銘言:
: 各位大大好!
: 近日接到起訴書裡,對於檢察官所用法條有所疑問
: 被告行為:
: 1.被告於100年X月X日X分,在自宅處所,以電腦設備連結至XXX診所網站,
: 輸入原告之身分證字號與出生年月日,擅自取消原告在該診所之預約掛號。
: 2.被告於電子佈告欄及交友網站刊登原告之姓名、照片、電話及工作地資料。
這可能會構成刑法第358條
這跟之前有大學生看對方不爽
進入對方選課系統把課全部退掉很類似
沒記錯後來好像判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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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為這個命題找到一個非常巧妙的證明,
然而這裡狹窄的篇幅不足以讓我寫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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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9.124.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