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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ongLing (巧 巧)》之銘言: : 各位大大好! : 近日接到起訴書裡,對於檢察官所用法條有所疑問 : 被告行為: : 1.被告於100年X月X日X分,在自宅處所,以電腦設備連結至XXX診所網站, : 輸入原告之身分證字號與出生年月日,擅自取消原告在該診所之預約掛號。 : 2.被告於電子佈告欄及交友網站刊登原告之姓名、照片、電話及工作地資料。 這可能會構成刑法第358條 這跟之前有大學生看對方不爽 進入對方選課系統把課全部退掉很類似 沒記錯後來好像判有罪 -- 我已為這個命題找到一個非常巧妙的證明, 然而這裡狹窄的篇幅不足以讓我寫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9.124.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