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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個問題想問問 如果在夜店或其他地方 喝了酒之後跟別人起口角 朋友平常有上健身房的習慣 原本有拉住他 但是對方動手後他一整個火上來 就直接拳頭招呼過去了 之後雙方都掛彩 都有挫傷 但是對方比較嚴重 送到醫院好像有輕微腦震盪 如果事後要追究 哪邊法律責任會較嚴重 對方"先"動手的 但是最後也是對方傷勢較重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4.14.155
hu6969:管他誰先動手,又不是小孩子 打人都犯傷害罪,腦震盪仍是輕 07/04 23:35
hu6969:傷範圍,但量刑上,應該先動手會判比較重 07/04 23:36
hu6969:另外,既然都人都攔了,就不可能是正當防衛,你朋有犯罪 07/04 23:37
那如果是2人單獨起口角 之後對方直接動手 我朋友反擊 但是一樣對方傷勢較嚴重勒 ? 這樣就能說是正當防衛嗎 ※ 編輯: winnie830925 來自: 123.194.14.155 (07/04 23:39)
hu6969:如果是賠錢的話,戶賠對方吧,不然看你們協調順利也可以。 07/04 23:38
hu6969:正當防衛要非屬濫用防衛權,要看當時情形而定 07/04 23:42
hu6969:而且"反擊"要當下、能夠立即降低侵害 07/04 23:43
hu6969:另外阿,你朋友不能是"挑唆防衛"就是說"你打我阿"然後趁他 07/04 23:45
hu6969:下手時打回去,這樣也不是正當防衛 07/04 23:45
喔~ 所以不能故意言語挑釁 不然還是有責任 反正動手就是不對 不管誰先 謝謝這位大大 :)) ※ 編輯: winnie830925 來自: 123.194.14.155 (07/04 23:53)
maniaque:就雙方各打五十大板........... 07/04 23:56
maniaque:拳擊場上的"攻擊是最好的防衛",在法院不適用...... 07/04 23:56
ilgsu:看外觀看起來後動手方的出手動作像是要互毆,還是只是格檔 07/05 00:00
ilgsu:或者出於使對方無法再攻擊的意思之動作 07/05 00:01
對了有一點想請問一下 如果是直接攻擊要害 本意想規避紛爭 就打 例如鼻梁喉結 這種 事後應該是屬 正當防衛吧 ※ 編輯: winnie830925 來自: 123.194.14.155 (07/05 00:06)
ilgsu:最少也得先只是擋,屢阻不退才作強大反擊,這時強大反擊才會 07/05 01:32
ilgsu:有必要性,(除非對方一開始的攻擊也就很猛烈但此案顯非如此) 07/05 01:33
ilgsu:不過攻擊要害恐怕還是不行... 07/05 01:34
smilelover: XD 07/05 02:07
depravity:在我國正當防衛要最小妳擋下就可以那攻擊到對方就是過當 07/05 02:26
alawyer:要看證據而定,這種很難說,被認定是「互毆」的機率很高。 07/05 11:56
alawyer:若自認確實非「互毆」,建議找律師協助。 07/05 11:56
cawba:正當防衛是在你無法逃離現場之下才能為之 要不然法官每天都 07/05 16:43
cawba:在審這種互毆的案件 怎麼可能每件都抽絲剝繭來釐清 一定是雙 07/05 16:44
cawba:方各判傷害 就連黑道來健身中心押人 教練出手制止都會被判傷 07/05 16:45
cawba:害了 你覺得你的理由有比他正當嗎? 07/05 16:46
ilgsu:緊急避難比較是無法逃離才能主張,正當防衛倒是不必 07/05 16:52
mf7841:緊急避難是對無辜第三人主張,正當防衛則是對侵害行為人, 07/05 17:41
mf7841:對於攻擊者,是不可能主張緊急避難的。 07/05 17:42
ilgsu:刑法老師教的時候是講緊急避難對正對不正都可以,正當防衛限 07/05 23:36
ilgsu:對不正。但正當防衛有一說是處在防衛情狀並有認識到要防衛即 07/05 23:36
ilgsu:可,所以不必沒辦法逃。因為法律無權要求人遇到不法侵害能逃 07/05 23:37
ilgsu:就不准抵抗。但緊急避難是有必要性,也就是不抵抗或不侵害正 07/05 23:37
ilgsu:的人的權利就完了時才可以用 07/05 23:38
hu6969:刑法老師@@PTT講解上小的盡量用實務見解,畢竟大家是要去實 07/06 00:07
hu6969:際操作的,講學說的話怕高院法官...... 07/06 00:08
mf7841:我知道國內有幾位學者主張緊急避難不限於正對正,不過目前 07/06 15:17
mf7841:實務與多數見解應仍以「正對正」作為標準,正對不正則是正 07/06 15:18
mf7841:當防衛之範圍。28年滬上180:按所謂緊急避難,係於緊急危難 07/06 15:19
mf7841:之際,為避免自己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等權益受 07/06 15:20
mf7841:損害,不得已而侵害第三人之行為而言。 07/06 15:21
mf7841:當然緊急避難亦可對人所引發之行為主張,例如某人駕車打滑 07/06 15:22
mf7841:即將撞傷路人時,他人可以用射破該車車胎等方式避難。但對 07/06 15:23
mf7841:於一個故意的侵害行為,我覺得還是主張正當防衛為妥。 07/06 15:24
sneak: 拳擊場上的"攻擊是最好 https://muxiv.com 08/12 23:00
sneak: 我知道國內有幾位學者主 https://daxiv.com 09/15 06:15
sneak: 當防衛之範圍。28年滬 https://noxiv.com 11/07 04:23
sneak: 緊急避難是對無辜第三人 http://yofuk.com 12/31 2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