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LAW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ljxc (天象大如)》之銘言: : 標題: [問題] 關於刑訴的鑑定證人 : 時間: Wed Jul 4 20:02:39 2012 : : : 刑訴裡有所謂的鑑定證人 : : 同時具有證人及鑑定人的雙重身分 : : 我想問的是 鑑定證人 可以拘提嗎? : : 因為鑑定人是不能拘提的 但證人可以 : : 法條上好像沒有明文規定 : : 希望知道的能幫我解答一下 : : 謝謝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From: 118.160.234.135 : 推 Erosin:鑑定證人屬證人,傳喚不到得科以罰鍰,並得拘提。 07/04 20:50 : 推 ilgsu:你沒有問什麼是鑑定證人...害人家不能回答好傷心吶! 07/04 20:54 : → ljxc:1F謝啦 07/04 20:56 : 推 m9521053:那鑑定人是什麼 告發人可以當證人嗎 07/04 23:12 ^^^^^^^^^^^^^^^^^^ 被告以外之第三人,本質上都屬於證人 : → ChrisBear:哪有鑑定證人 實務都說沒有這種東西 條文也沒有 07/04 23:19 : → ChrisBear:鑑定證人屬於美國法的東西 我國法沒有明文 07/04 23:19 ^^^^^^^^^^^^^^ 刑訴§210 (鑑定證人) 訊問依特別知識得知已往事實之人者,適用關於人證之規定 裁判字號: 97 年 台上 字第 4697 號 裁判案由: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裁判日期: 民國 97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要旨: 鑑定,係由選任之鑑定人或囑託之鑑定機構,除憑藉其特別知識經驗,就 特定物(書)證加以鑑(檢)驗外,並得就無關親身經歷之待鑑事項,僅 依憑其特別知識經驗(包括技術、訓練、教育、能力等專業資格)而陳述 或報告其專業意見;人證,則由證人憑據其感官知覺之親身經歷,陳述其 所見所聞之過往事實。前者,係就某特定事物依法陳述其專業意見,以供 法院審判之參酌依據,具有可替代性;後者,因係陳述自己親身見聞之過 往事實,故無替代性。二者雖同屬人的證據方法,但仍有本質上之差異。 而英美法上憑其專業知識、技術等專家資格就待證事項陳述證人意見之專 家證人,則為我國刑事訴訟法所不採,析其依憑特別知識經驗而陳述或報 告其專業意見之本質以觀,亦屬我國刑事訴訟法上鑑定之範疇,自應適用 鑑定之規定。至依特別知識得知親身經歷已往事實之鑑定證人,因有其不 可替代之特性,故本法第二百十條明定應適用關於人證之規定。又本法為 擔保證人、鑑定人陳述或判斷意見之真正,特設具結制度,然因二者之目 的不同,人證求其真實可信,鑑定則重在公正誠實,是本法除於第一百八 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證人之結文內應記載「當據實陳述,決無匿、飾、增、 減」外,另於第二百零二條特別定明鑑定人之結文內應記載「必為公正誠 實之鑑定」,以示區別,並規定應踐行朗讀結文、說明及命簽名等程序, 旨在使證人或鑑定人明瞭各該結文內容之真義,俾能分別達其上揭人證或 鑑定之特有目的。從而鑑定人之結文不得以證人結文取代之,如有違反, 其在鑑定人具結程序上欠缺法定條件,自不生具結之效力,依本法第一百 五十八條之三規定,應認為無證據能力,不得作為證據。 -- C大所指應是專家證人才是。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27.3.92
Yenfu35:請問,判決書中說鑑定證人「依特別知識得知親身經歷已往 07/05 00:31
Yenfu35:事實」是什麼意思?我無法分析這個句子的結構。 07/05 00:32
  即證人親身經歷A事實,並經由其特別知識,得知(推論出)B事實者是。      如:交通警察就其繪製現場所體驗之事實,本於其辦理交通事故之特殊經驗,得知駕 駛人自始均未煞車;又如醫師就其實施急救之過程,本於其醫療上之專業知識,得知 被害人死因,並推斷加害人所使用之兇器及揮擊次數等。 ※ 編輯: Erosin 來自: 114.27.3.92 (07/05 02:23)
Yenfu35:原來如此。謝謝原po解釋! 07/05 09:11
ChrisBear:感謝指正 我搞混了 我之前看的判決指的為專家證人 07/05 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