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LAW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司法院解釋是起訴時的所在地 且不論用何種手段 整理了一下實務上的見解 1.被告當時的身體所在地 這個應該不用特別指出出處吧? 2.羈押地 2.1.簽發押票機關所在地 法務部(70)法檢(二)字第374號 2.2.看守所所在地 99年台上字第292號 2.3.管轄看守所的法院/檢察署所在地 87年台非字第370號 法檢字第0940800504號 3.逮捕地 最高法院五年抗字第一號裁定 法務部(70)法檢(二)字第374號 法檢字第0940800504號 63.7.27.臺63.刑(二)函字第一三九五號 如果出現甲看守所借提到乙看守所 而其中一個是北所 應該會出現很有趣的狀況吧 感覺所在地很容易讓法院管轄權出現爭議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7.141.243
ilgsu:沒啥好爭議的,可以併案到其中一個法院審理啊 07/06 2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