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lgsu:沒啥好爭議的,可以併案到其中一個法院審理啊 07/06 23:21
司法院解釋是起訴時的所在地
且不論用何種手段
整理了一下實務上的見解
1.被告當時的身體所在地
這個應該不用特別指出出處吧?
2.羈押地
2.1.簽發押票機關所在地
法務部(70)法檢(二)字第374號
2.2.看守所所在地
99年台上字第292號
2.3.管轄看守所的法院/檢察署所在地
87年台非字第370號
法檢字第0940800504號
3.逮捕地
最高法院五年抗字第一號裁定
法務部(70)法檢(二)字第374號
法檢字第0940800504號
63.7.27.臺63.刑(二)函字第一三九五號
如果出現甲看守所借提到乙看守所
而其中一個是北所
應該會出現很有趣的狀況吧
感覺所在地很容易讓法院管轄權出現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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