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ilgsu:大大也幫幫我呀! 07/07 23:33
噓 mf7841:糾問主義、職權主義傻傻分不清? 07/07 23:38
有人分不清職權調查義務和職權調查權限的差別
又要來丟人現眼了嗎?
推 ilgsu:不管有沒有搞清楚,反正大大先幫幫我呀! 07/07 23:45
→ ilgsu:小小前面好些問題想不通好傷心... 07/07 23:46
噓 mf7841:我在說你講得最後一句「糾問主義的餘虐在作祟」這一點,連 07/07 23:48
噓 mf7841:別人在說什麼都沒搞清楚,就扯個人家沒說的開砲。 07/07 23:48
到底誰搞不清楚狀況?
最高檢察署堅持法院有職權調查義務
而非職權調查權限
這不是糾問主義的餘虐在作祟是什麼
感情閣下不知道糾問主義下法院有接手檢察官調查證據的義務嗎?
這樣拼命打自己的臉很痛的ㄟ
推 ilgsu:好吧看來我想轉移焦點打圓場的策略失敗咯...好傷心吶!!! 07/07 23:49
→ ilgsu:不過其實也是有想順便問問看啦 07/07 23:50
噓 mf7841:糾問主義底下竟然會有檢察官的出現,閣下的觀念實在是...。 07/07 23:55
對呀
最高檢察署的主張不就是不需要檢察官嗎?
因為調查證據是法院的義務而權限啊
連檢察官未盡實質舉證責任都可以法院未職權調查作為上訴理由
那還要檢察官幹什麼?
這不是糾問主義的餘虐在作祟是什麼?
※ 編輯: treasurehill 來自: 124.8.75.56 (07/07 23:59)
推 ilgsu:等一下大大最後你說的小小有疑問咯!檢方說某事法院也有義務 07/07 23:59
→ ilgsu:並不代表檢察官否定自己有那權利,就算否定咯,也不代表檢察 07/07 23:59
→ ilgsu:官說自己整個不該存在不是嗎?還是另有他解??? 07/08 00:00
→ mf7841:推樓上,最高檢意見書是在說明檢方偵查與院方調查之不同, 07/08 00:01
樓上不要在自打嘴巴了好嗎?
當事人進行主義=>檢察官負實質舉證責任=>未盡實質舉證責任=>被告無罪=>不得
以法院未職權調為由提起上訴
糾問主義=>法院有調查證據之義務=>未盡此調查義務的作為上訴理由
職權調查=>法有調查之權限而無調查之義務
→ mf7841:可以腦補成「那還要檢察官做什麼」,我也真佩服你,老老實 07/08 00:01
→ mf7841:實承認自己把糾問主義的內涵搞錯不就好了? 07/08 00:02
請問哪個職權調查主義下
檢察官得以法院未盡職權調查為由提起上訴?
這不是檢察官的責任嗎?
推 ilgsu:不是啦,其實我不是要跟潘大吵,還等著潘大幫我看看問題呀! 07/08 00:03
→ ilgsu:不過我也不是要跟M大吵呀,小小一直只是想解惑而已... 07/08 00:04
噓 mf7841:「糾問主義=>法院有調查證據之義務」...你的法制史進度好像 07/08 00:06
→ mf7841:有點快...。話說糾問主義底下有檢察官跟法院的區別? 07/08 00:07
有人看不懂啥叫糾問主義的餘虐在作祟
→ mf7841:然後職權主義底下...,要查案的是法官沒錯啊XDDDD! 07/08 00:08
有人傻傻分不清職權主義和職權調查主義的不同喔
還拼命跳針
→ mf7841:對,我看不懂,光是糾問主義底下竟然會有法官跟檢察官的區 07/08 00:09
→ mf7841:別就令我大開眼界了! 07/08 00:09
你國文該回去重修了
連餘虐在作祟這種比擬性的文法都看不懂
還想讀法律?
噓 mf7841:閣下還是先好好解釋一下這句就夠了: 07/08 00:14
→ mf7841:「糾問主義下法院有接手檢察官調查證據的義務」。 07/08 00:14
我不需要解釋
只要看得懂中文的都懂我在說什麼
你還是趕快回答一下為啥當事人主義進行下法院還有職權調查義務
而非職權調查權限
※ 編輯: treasurehill 來自: 124.8.75.56 (07/08 00:17)
噓 mf7841:老兄,你上次不是一直引101年2次決議,那個決議不就承認法 07/08 00:19
→ mf7841:院還是有職權調查義務嗎? 針對§163Ⅱ但書的解釋,認為限 07/08 00:20
→ mf7841:於有利被告之情形方得適用,而該但書就是說法院「應」調查 07/08 00:21
→ mf7841:,就是指職權調查義務。 然後等明天其他板友來看好了XDDD, 07/08 00:21
→ mf7841:糾問主義下法院有接手檢察官調查證據的義務XDDDD 07/08 00:22
→ mf7841:我好想知道「看得懂中文的」會怎麼想XDDD。 07/08 00:22
看得懂中文的都知道你在轉移焦點
不敢面對163II但書錯誤立法例的問題
推 JackeyChen:我還是覺得你的理解跟一般人不太一樣 07/08 09:10
→ JackeyChen:你開心就好 懶得跟你爭辯了 07/08 09:10
樓上的別行內人說行外話
林鈺雄教授,陳瑞仁,林麗瑩檢察官在台灣法學雜誌所舉辦的研討會中
都明文承認了,163II但書根本是錯誤的立法例
職權調查是法院權限而非義務
檢察官並無權以此作為上訴第三審之事由
參台灣法學雜誌特刊(2012.06) p.103,112
※ 編輯: treasurehill 來自: 124.8.75.56 (07/08 11:05)
→ s1an:想不到隔這麼久 戰端又將挑起 07/08 17: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