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ulycess:是阿,彈劾證據無傳聞證據排除法則絕對沒問題 07/08 23:16
→ ulycess:但有問題的是你把所有的傳聞證據都可以當作彈劾證據使用 07/08 23:17
→ ulycess:問題是,彈劾證據在英美法是證據,但是在我國歐陸法的體系 07/08 23:18
→ ulycess:下,彈劾證據不是證據,不可以用彈劾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有無 07/08 23:19
→ ulycess:,也正是彈劾證據不能當作證據使用,才沒有傳聞證據排除法 07/08 23:20
→ ulycess:則 07/08 23:20
→ ulycess:簡單來說,因為彈劾證據不是證據,所以彈劾證據沒有傳聞證 07/08 23:23
→ ulycess:據排除法則,並不可能推論到彈劾證據沒有證據排除法則,所 07/08 23:24
→ ulycess:以傳聞證據可以當作彈劾證據用,兩個是不一樣的東西 07/08 23:25
既然你這麼喜歡自曝其短
我就讓你丟臉丟到家好了
裁判字號】 99,台上,4103
【裁判日期】 990630
【裁判案由】 殺人未遂等罪
【裁判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四一0三號
上 訴 人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殺人未遂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
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七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七年度上訴
字第一三二七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
度偵續一字第四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
檢
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證人林豐任、張玉坤、梁愷升、黃耀德、鍾
聖濠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均屬傳聞證據,原則上並無證據能
力。原判決並未說明該等證人前揭於審判外之陳述究竟如何符合
傳聞法則例外具有證據能力之情形,遽採為被告無罪之佐證,顯
屬不當。
.............
惟「傳聞排除
法則」中所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無證據能力,係針對
證據目的在於證明犯罪事實爭點(issue on fact )之證據資格
而言;若證據之目的僅係作為「彈劾證據憑信性或證明力」之用
(issue on credibility),旨在減損待證事實之成立或質疑被
告或證人陳述之憑信性者,其目的並非直接作為證明犯罪事實成
立存否之證據,則無傳聞排除法則之適用,此即英美法概念所稱
「彈劾證據」(impeachment evidence),日本刑事訴訟法第三
百二十八條亦已就此項「彈劾證據」予以明文規定,而肯定該項
證據在上揭事項範圍內具有證據能力,故基於刑事訴訟發現真實
及公平正義之功能,在解釋上於我國刑事訴訟上亦應有其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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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傳聞排除法則,是英美法採嚴格證據能力要求的體系才會發生的問題
歐陸法根本沒有嚴格證據能力的要求,哪來的傳聞法則問題?
又何來彈劾證據有無證據能力問題
閣下從頭到尾根本就搞不清楚我國刑事訴訟法
於民國92年修正時所採取傳聞法則的由來
拿歐陸法的觀點來說嘴
難怪拼命鬼打牆
民國 92 年 02 月 06 日 第 159 條
立法理由
一 按傳聞法則係由英、美發展而來,隨陪審制度之發達而成長,但非僅存在於陪審
裁判,已進化為近代之直接審理主義及言詞審理主義,並認訴訟當事人有反對詰
問權,因此傳聞法則與當事人進行主義有密切關聯,其主要之作用即在確保當事
人之反對詰問權。由於傳聞證據,有悖直接審理主義及言詞審理主義諸原則,影
響程序正義之實現,應予排斥,已為英美法系及大陸法系國家所共認,惟因二者
所採訴訟構造不同,採英美法系當事人進行主義者,重視當事人與證據之關係,
排斥傳聞證據,以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採大陸法系職權進行主義者,則重視
法院與證據之關係,其排斥傳聞證據,乃因該證據非在法院直接調查之故。我國
現行刑事訴訟法於五十六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增訂第一百五十九條之規定
,其立法理由略謂:為發揮職權進行主義之效能,對於證據能力殊少限制,而訴
訟程序採直接審理主義及言詞審理主義,在使法官憑其直接審理及言詞審理中有
關人員之陳述,所獲得之態度證據,形成正確心證,是以證人以書面代替到庭之
陳述要與直接審理主義、言詞審理主義有違,不得採為證據等語。可知當時之訴
訟結構,基本上仍係以大陸法系之職權進行主義為基礎。然而國內學者歷來就本
條之規定,究竟係有關直接審理之規定或有關傳聞法則之規定,迭有爭議,亦各
有其理論之基礎。
二 八十六年十二二月十九日公布修正之刑事訴訟法,對於被告之防禦權已增加保護
之規定,此次刑事訴訟法修正復亦加強檢察官之舉證責任,且證據調查之取捨,
尊重當事人之意見,並以之作為重心,降低法院依職權調查證據之比重。在此種
前提下,酌予採納英美之傳聞法則,用以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即有必要。況
本法第一百六十六條已有交互詰問之制度,此次修法復將其功能予以強化,是以
為求實體真實之發見並保障人權,惟善用傳聞法則,始能克盡其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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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4.8.75.56
※ 編輯: treasurehill 來自: 59.120.39.93 (07/09 09:27)
※ 編輯: treasurehill 來自: 59.120.39.93 (07/09 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