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irina (偶然與巧合)》之銘言:
: 我與另一半沒有任何婚前協議,
: 目前也沒有共同擁有財產,
: 若未來生子,希望若有不測可以對小孩有較好的保障。
: 因為看到新聞,即便遺囑寫了要給誰,
: 我或伴侶的兄弟姊妹仍可以保有他們的特留分,
: 但我的伴侶的姊妹有七位...若自己伴侶真的發生甚麼意外,
: 請問這樣若我與小孩是否要跟七位共分房產與地產?
: 那若在婚姻關係下,先將共同購買的房子登記為我的名稱
: ,是否就不用跟七位兄弟姐妹分?
遺囑有侵犯到【應有繼承權益】時,才會有特留份的問題.
如假設你寫要把你的所有遺產,贈給第三順位的繼承人
依現有民法,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暨配偶因為此遺囑
侵犯到第一順位的繼承權益,所以才存有特留份.
以王月蘭為例,無兒子女兒,老公也先回蘇州賣鴨蛋,父母(第二順位)
想必也都上天堂,那自然遺產就落到第三順位繼承人(兄弟姊妹)
然對王月蘭而言,王文洋雖然視王月蘭如親母般照顧,
但並未依民法辦理收養,所以雙方仍無任何血親或擬制血親關係
因此王文洋未在繼承順位,但因為遺囑寫明將所有遺產贈與給王文洋
顯已明顯侵犯到第三繼承人應繼承的遺產,所以依民法 1123 仍握有
1/3 的特留份.
當然,雖然說王文洋大可等王月蘭妹妹楊琇雲提告,上法院告贏再還那1/3
不過就算是傻瓜律師也知道那一定得交出來,不如就乾脆的直接交出來
然後在取得【正統繼承】大義後,好好的追那海外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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