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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1 條 (時效因欠缺法定代理人而不完成)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權利,於時效期間終止前六個月內,若 無法定代理人者,自其成為行為能力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就職時起,六個月 內,其時效不完成。 有關於此條,僅適用在時效完成前六個月內無法代的情況是嗎? 而並不是所有無行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請求權皆適用是嗎? 例如: 甲6歲被侵權,照理說時效在他知何人為義務人起2年,自被侵權行為起10年, 時效便完成,假設他在15歲半時沒有法代,才有141條之適用是嗎? 如果只是甲一直沒有行使請求權,在他20歲才想起有被侵權這事, 甲還可以主張有6個月的時效嗎? 還是說在甲此種狀況下為保護被侵權當時為無行為能力人的甲,可以類推適用141呢? 初學法律,如果詢問的問題水準很低,還是希望各位可以不厭其煩為我解答了! 感謝大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69.64.156
lkkl555:如果從15歲半起即一直無法定代理人,那麼甲年滿20歲起六個 07/20 03:29
lkkl555:月內得主張時效不完成 07/20 03:29
enich:不可能沒有法代吧?! 會自動被收歸國有才是吧... 07/21 2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