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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教唆乙傷害丙,乙出手太重,居然打死丙。問如何評價甲乙的行為? (A) 甲成立傷害罪,乙成立傷害致死罪 (B) 甲成立傷害罪,乙成立過失致死罪 (C) 甲乙均成立傷害致死罪 (D) 甲無罪,乙成立傷害致死罪 這是國家考試的考古題 請問這題的正確答案是C(考選部公布)還是A(某補教老師認為)? 我想請問這題如何解?正確理論為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61.87.180
ilgsu:上課時老師是講教唆人家去傷害人,當然能預想到不小心出手過 07/21 21:41
ilgsu:重會致死。所以致死是在可預見的範圍,教唆者要承擔責任 07/21 21:41
ilgsu:所以答案是C 07/21 21:41
DPPIsBitch:很難想像致死有預見可能性 07/21 22:07
ilgsu:那麼要怎麼解C呢?我只知道這邊的補教老師這樣解了 07/21 22:44
sindu:教唆犯的特別刑事責任,若主行為人生加重結果,視教唆者有無 07/22 13:36
sindu:預見可能性而定。 07/22 13:37
sindu:我認為甲為教唆傷害時必然能知曉主行為人可能造成無限定範圍 07/22 13:38
sindu:的傷害,自然有預見致人於死的可能性,故選擇C為正解。 07/22 13:40
sindu:不過選擇A也是可以說得通,畢竟這題並沒有把甲的主觀意思講 07/22 13:41
sindu:清楚 07/22 13:42
tzjdtowbh:所以A和C的差別就是教唆犯(甲)主觀上是否對犯罪結果有預 07/23 20:28
tzjdtowbh:見可能性決定囉? 也就是說若甲可預見會「致死」的部分 07/23 20:31
tzjdtowbh:教唆犯(甲)就需對傷害致死負責。意思是這樣嗎? 07/23 20:33
Erosin:這邊指涉的應該是客觀預見可能性,亦即,一般人立於行為人 07/25 05:46
Erosin:角度,對於犯罪結果是否有預見可能性而言(47台上920) 07/25 05:47
GTGod5566:依題意是乙出手過重致丙死亡 客觀上甲應該不能預見其發 07/26 15:20
GTGod5566:發生故甲應該論以普通傷害罪。A 07/26 15:20
sindu:又多複習改正了一次,感謝Erosin。而以主觀出發,常理而言傷 07/28 22:43
sindu:害人者必能預見有致死傷之可能,故甲需為主行為人之傷害致死 07/28 22:44
sindu:之行為負擔同一之加重結果 07/28 22:45
sindu:所以我還是認為c為正解。 07/28 22:45
sindu:噗,頭段又寫錯         而以客觀出發 07/28 22:47
tzjdtowbh:看我以前的筆記,答案似乎是C。 07/30 21:32
tzjdtowbh:問一個補習班老師,答案真的是C。 08/01 14:46
tzjdtowbh:用刑法第29條解,不必複雜化 08/01 14:47
sneak: 發生故甲應該論以普通傷 https://muxiv.com 08/12 23:02
sneak: 不過選擇A也是可以說得 https://daxiv.com 09/15 06:17
sneak: 問一個補習班老師,答案 https://noxiv.com 11/07 04:26
sneak: 發生故甲應該論以普通傷 https://muxiv.com 12/31 2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