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lgsu:上課時老師是講教唆人家去傷害人,當然能預想到不小心出手過 07/21 21:41
→ ilgsu:重會致死。所以致死是在可預見的範圍,教唆者要承擔責任 07/21 21:41
→ ilgsu:所以答案是C 07/21 21:41
推 DPPIsBitch:很難想像致死有預見可能性 07/21 22:07
→ ilgsu:那麼要怎麼解C呢?我只知道這邊的補教老師這樣解了 07/21 22:44
→ sindu:教唆犯的特別刑事責任,若主行為人生加重結果,視教唆者有無 07/22 13:36
→ sindu:預見可能性而定。 07/22 13:37
→ sindu:我認為甲為教唆傷害時必然能知曉主行為人可能造成無限定範圍 07/22 13:38
→ sindu:的傷害,自然有預見致人於死的可能性,故選擇C為正解。 07/22 13:40
→ sindu:不過選擇A也是可以說得通,畢竟這題並沒有把甲的主觀意思講 07/22 13:41
→ sindu:清楚 07/22 13:42
→ tzjdtowbh:所以A和C的差別就是教唆犯(甲)主觀上是否對犯罪結果有預 07/23 20:28
→ tzjdtowbh:見可能性決定囉? 也就是說若甲可預見會「致死」的部分 07/23 20:31
→ tzjdtowbh:教唆犯(甲)就需對傷害致死負責。意思是這樣嗎? 07/23 20:33
推 Erosin:這邊指涉的應該是客觀預見可能性,亦即,一般人立於行為人 07/25 05:46
→ Erosin:角度,對於犯罪結果是否有預見可能性而言(47台上920) 07/25 05:47
→ GTGod5566:依題意是乙出手過重致丙死亡 客觀上甲應該不能預見其發 07/26 15:20
→ GTGod5566:發生故甲應該論以普通傷害罪。A 07/26 15:20
→ sindu:又多複習改正了一次,感謝Erosin。而以主觀出發,常理而言傷 07/28 22:43
→ sindu:害人者必能預見有致死傷之可能,故甲需為主行為人之傷害致死 07/28 22:44
→ sindu:之行為負擔同一之加重結果 07/28 22:45
→ sindu:所以我還是認為c為正解。 07/28 22:45
→ sindu:噗,頭段又寫錯 而以客觀出發 07/28 22:47
→ tzjdtowbh:看我以前的筆記,答案似乎是C。 07/30 21:32
→ tzjdtowbh:問一個補習班老師,答案真的是C。 08/01 14:46
→ tzjdtowbh:用刑法第29條解,不必複雜化 08/01 14: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