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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三月的時後簽了一份工作合約, 是八月一號生效, 不過最近因為私人因素不能履行八月一號上班的約定, 那位老闆很氣憤,不想把合約還給他,拒絕跟他溝通, 但是合約快生效,有什麼方法可以跟老闆溝通要求解除合約嗎? 想請問這樣的未到期合約現在會生效嗎? 另外,該公司並沒有按照勞基法在走, 特休未滿7天,也未按照年資往上加,超過下班時間的加班也沒有加班費, 另外合約上,甲方(資方)乙方(勞方)的違約金是不同的, 乙方(勞方)違約須付出較多的金額, 這樣的合約是不是就違反了公平呢?是否可以說這份合約不成立? 想請各位幫忙解惑,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2.186.49
phantomli:合約簽了,就是成立生效,時間未到只是履行期未屆至,如 07/23 14:16
phantomli:有一方違約,均需按契約所載違約條款處理~只是勞基法在 07/23 14:17
phantomli:保護勞工方面較為優待,建議原PO朋友如果想要合法無損的 07/23 14:17
phantomli:處理合約問題,建議拿合約全文給專業人士看,解套方法往 07/23 14:19
phantomli:往在裡面~至於未發生的特休、加班費等,很難作為期前解 07/23 14:20
phantomli:約事由,違約金不對等,也無礙契約的成立生效~ 07/23 1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