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年律師的一題考題
甲將其A地先後設定第一、二、三、四次序之抵押權於乙、丙、丁、戊四人,
擔保債權額依序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100 萬元、200 萬元、400 萬元。
各抵押權存續中,乙將其第一次序讓與丁,其後丙於經乙、丁同意後將其第
二次序與戊之第四次序變更。
(一)A地拍賣所得價金600 萬元,應如何分配各抵押權人?
(二)若乙、丙、丁、戊為次序讓與及變更後,戊復為丙之利益拋棄其抵押權之
次序,則A地拍賣所得之600 萬元價金,應如何分配各抵押權人?
我的疑問是
為何丙和戊可以作次序的變更呢
870-1條第1項好像沒有提到次序的變更
這種變更合法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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