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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律師的一題考題 甲將其A地先後設定第一、二、三、四次序之抵押權於乙、丙、丁、戊四人, 擔保債權額依序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100 萬元、200 萬元、400 萬元。 各抵押權存續中,乙將其第一次序讓與丁,其後丙於經乙、丁同意後將其第 二次序與戊之第四次序變更。 (一)A地拍賣所得價金600 萬元,應如何分配各抵押權人? (二)若乙、丙、丁、戊為次序讓與及變更後,戊復為丙之利益拋棄其抵押權之 次序,則A地拍賣所得之600 萬元價金,應如何分配各抵押權人? 我的疑問是 為何丙和戊可以作次序的變更呢 870-1條第1項好像沒有提到次序的變更 這種變更合法嗎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84.6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