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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甲乙丙三人共有A地, 但被丁無權佔有 甲以共有人身分起訴丁民法821條, 請求返還A地 最近上課上到甲如果勝訴, 依民訴401條第二項勝訴效力及於乙丙 如果甲敗訴, 依民法821條但書規定~效力不及於乙丙 所以乙丙可再訴... 以甲敗訴的情況來看 想請問一下,如果乙丙再訴獲得勝訴判決 其效力是否即於之前敗訴過的甲??? 也就是說,對於甲是否會有一事不再理的問題??? 我知道自己的實體法跟訴訟法底子都不太好 問題敘述如有不當請包涵! 還請各位法律專家解惑了~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9.105.213
inntran:821屬固有必要訴訟可及於乙、丙 你説的是否為第三人撤銷 08/01 17:34
inntran:之訴 ? 如果撤銷打贏了 後來當然可以及於甲 08/01 17:35
inntran:821但是説甲應該要在訴之聲明説返還給共有人全體 併此敘明 08/01 17:38
smilelover:但??? 但基咧餒 XD 08/01 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