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housand123 (thousand123)
看板LAW
標題[問題] 民法第1140條之問題?
時間Sun Aug 5 20:25:21 2012
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1140條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
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想請問一下各位高手
以1140條文的意思 是否只有 直系血親卑親屬 才適用代位繼承
譬如兄弟姊妹的兒女就不適用代位繼承了 是嘛?
感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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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36.34.193
推 depravity:y 08/05 20:26
→ depravity:小的只要不絕後其他比命長 08/05 20:27
推 maniaque:只有第一順位....只有第一順位,但是若掛掉的是老公 08/05 20:29
→ maniaque:老婆的(先掛點)的兒女(非同老公生的),並無代位繼承權 08/05 20:31
→ maniaque:好像有點饒舌齁.... 08/05 20:31
→ taoist9999:兄弟姊妹的兒女是「旁系血親卑親屬」…… XD 08/06 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