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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1140條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 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想請問一下各位高手 以1140條文的意思 是否只有 直系血親卑親屬 才適用代位繼承 譬如兄弟姊妹的兒女就不適用代位繼承了 是嘛? 感謝大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6.34.193
depravity:y 08/05 20:26
depravity:小的只要不絕後其他比命長 08/05 20:27
maniaque:只有第一順位....只有第一順位,但是若掛掉的是老公 08/05 20:29
maniaque:老婆的(先掛點)的兒女(非同老公生的),並無代位繼承權 08/05 20:31
maniaque:好像有點饒舌齁.... 08/05 20:31
taoist9999:兄弟姊妹的兒女是「旁系血親卑親屬」…… XD 08/06 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