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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信任的關係 房子租給某位朋友 結果朋友長期出國的關係 瓦斯費欠繳沒有付 然而因為預期欠繳多年 因此有加重利息的計費 類似下列狀況 http://note.tc.edu.tw/433.html 過期 罰錢 也因為過期好幾年民國83年到今天 公司最近才通知到我們 我想請問 既然申請人是租客 公司又是最近才找到我們 我們有義務需要負擔這筆欠費嗎? 若真的有義務要負擔 因為瓦斯公司自己聯絡不上我們 我們有必要因為瓦斯公司的過失 負擔貴死人的罰金利息嗎?? -- 東西壞掉的時候,最簡單的方法是丟掉他或是不理他, 不過,若是妳肯退一步,看看手邊的東西, 有時候,妳會找到另一種使它恢復的, 不同方法 By馬蓋先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70.146.106
kaky:原則上誰申請的找誰付 08/09 1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