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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家裡收到法院的強制執行 因為家父在85年的借款,但是在91年過世後 家裡不知該拋棄繼承,而導致目前得被強制執行的命運 想請問的是 依據97年民法修正案,未成年是可以朔往限定繼承的嗎? 如果是的話,那我在強制執行後,是否可以再申請 替我家中兩個弟弟解套? 或者有其它更好的辦法?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9.173.17 ※ 編輯: kinwind 來自: 111.249.173.17 (08/10 15:25) ※ 編輯: kinwind 來自: 111.249.173.17 (08/10 15:25)
tw00173105:建議找律師處理 08/10 15:38
maniaque:1.找律師,2.最近有判不用再還的,主要是把遺產全部拿來還 08/10 16:11
maniaque:另外也付出很多錢,法院才判准不用再還... 08/10 16:11
maniaque:換言之,您並未提到父親是否有留下遺產 08/10 16:11
kinwind:沒有留下遺產 08/10 16:12
maniaque:再者,以當年是父妻共同財產,即使在你父親掛點時名下無 08/10 16:12
maniaque:財產,但同時掛在老婆名下的財產,也有一半是夫(你父親的) 08/10 16:13
maniaque:總之,除非你父親往生時,連母親亦無財產,且無轉贈子女情事 08/10 16:14
maniaque:不然這場仗還有的打呢... 08/10 16:14
家母目前已被另一案件強制執行扣薪資了,而且當時名下只有一部車的財產 有查詢一些資料,在97年民法修正後,繼承時未成年的情況下,是否可以避免強制執行 因兩位弟弟也是沒有繼承任何財產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 1-1條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開始且未逾 修正施行前為拋棄繼承之法定期間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適用修正後拋 棄繼承之規定。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 人於繼承開始時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 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由其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於修正 施行後,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前項繼承人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已清償之債務,不得請求返還。 ※ 編輯: kinwind 來自: 111.249.173.17 (08/10 16:18) ※ 編輯: kinwind 來自: 111.249.173.17 (08/10 16:59)
kaky:85年的借款 08/10 18:05
maniaque:上面已經講了,小朋友解套,大人沒有....... 08/10 18:14
sneak: 不然這場仗還有的打呢. https://noxiv.com 08/12 23:04
sneak: 再者,以當年是父妻共同 https://daxiv.com 09/15 06:19
sneak: 再者,以當年是父妻共同 https://daxiv.com 11/07 04:30
sneak: //daxiv.com https://noxiv.com 12/31 2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