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loudy0101 (水波不興)
看板LAW
標題[請益] 有關民法中意思表示相關規定的問題
時間Sat Aug 11 11:09:41 2012
小弟對民法第95條、88條中有關意思表示的相關規定有些疑問想請教大家
o 民法95條
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
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
這裡面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說白話一點是什麼意思啊
民法88條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
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
者為限。
這裡面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
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白話一些該如何解釋啊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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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3.241.193.58
推 depravity:後悔的話有本事先或同時通知道對方那之前說的就不算 08/11 12:04
→ depravity:EX.今天寄平信郵局18點收郵筒後悔了立刻寄線時12點收 08/11 12:05
→ depravity:就可以先到了 XD 08/11 12:06
→ cloudy0101:謝謝 depravity,以上應該是針對民法95條的解釋吧 08/11 14:54
→ cloudy0101:請問有人知道民法88條該如何解釋嗎? 08/11 14:55
推 depravity:買本民總吧 = = 08/11 1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