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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象中以前似乎都記得肇事逃逸裡的致人死傷 實務上好像是採客觀處罰條件 但這次國考卻考出來答案是給構成要件要素 而補習班考猜是引97台上4456號判決也說是構成要件要素 問題一 請問現在實務已經有穩定的見解 變成構成要件要素了嗎? 還是我一直把學說有客觀處罰條件當成是實務>"< 問題二 果真如此~ 以後遇到肇事逃逸不就可以抗辯主觀上 不知道對方有受傷 藉以脫罪了嗎? -- 砍人 被壓上車 ψQSWEET 鴿 鴿 鴿 鴿 鴿他媽的 鴿 ◎ ◎ 喔~~ ︶ ︶ ◎ ◎ 喔~~ ︶ ︶ ◎ ◎ 攔下來呀! ⊙◥ 3╯ξ 沒王法了 (哈欠) (煙~) 是不是?!(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62.48.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