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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看民法以下三條 第 1138 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第 1139 條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第 1140 條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 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 基本上拋棄繼承≠喪失繼承權,甲乙拋棄繼承後,可分配財產應由剩餘同順位 繼承人繼承,也就是丙.丁.戊 配偶己,當然可以協議,將甲乙原本應繼承之分 透過贈與的方式轉贈給甲乙的子女。 如果非得要透過繼承的方式,只能從民法第1145條下手,我想應該不至於走到 這個田地。 根據民法第1145條: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 引述《iwish905 (嚕)》之銘言: : 花了好久時間 : 小女子敝人在下小的我才終於找到這個版~ : 想問各位高手大大 : 因為目前外公病危 : 未立遺囑(目前無表達能力) : 底下有子女五名 甲.乙.丙.丁.戊 配偶己 : 其中甲.乙 因本身有債務問題 : 所以決定拋棄繼承 : 甲有子女三名 : 乙.丙.丁.戊.己 想將甲.乙所拋棄的遺產部分 : 給予甲之三名子女 : 請問這樣應該如何處理呢? : 在這裡叩謝各位大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4.212.76
stevenchiang:有趣,如果拋棄繼承不等於喪失繼承權,那就沒有1140條 08/16 07:53
stevenchiang:適用,那拋棄繼承的代位繼承就是於法無據了,顆顆 08/16 07:54
stevenchiang:阿,靠腰,我在說啥小,拋棄繼承本來就沒有代位的適用 08/16 07:55
stevenchiang:剛睡醒對原PO真是不好意思啦ORZ 08/16 07:55
hu6969:針對這個部分,林秀雄的提出一點突破。他說拋棄繼承好像也 08/16 11:10
hu6969:算是一種「喪失繼承權」狀態,畢竟代位繼承的條文沒說一定 08/16 11:12
hu6969:要是1145第一項的各款事由,解釋上好像有適用餘地???? 08/16 11:13
stevenchiang:但在實務上,你同一輩份沒有拋完,下一輩份無法拋棄 08/16 11:50
stevenchiang:也就是說下一輩份並不會因為父母親拋棄就有繼承權 08/16 11:50
stevenchiang:要等上一輩全部都拋完後才會輪到孫子女輩 08/16 11:50
hu6969:哦...這邊是在討論代位吧,沒有討論到代位的拋棄問題呀~~ 08/16 12:03
stevenchiang:所以說實務上拋棄繼承並沒有1140條的的適用阿 08/16 12:06
maniaque:個人認為,若債權方知道債務人拋棄繼承,可能會跟法院申請 08/16 18:42
maniaque:主張特留分,因為債權人意圖規避還債的義務...... 08/16 18:42
stevenchiang:繼承人哪來還款義務? 08/16 19:15
stevenchiang:那這樣拋棄繼承根本具文,債權人每人都可以來主張 08/16 19:16
maniaque:這要問法官吧, 08/16 19:28
maniaque:前面的案子,都有債權銀行要告債務人(已死)的配偶 08/16 19:28
maniaque:要求配偶的名下財產分配請求(基於共同財產制來提告) 08/16 19:29
maniaque:換言之,若今天繼承人明知有錢可以拿,拿了可以還債 08/16 19:32
maniaque:卻故意拋棄,讓債權人無錢可以追.....這個嘛~~~ 08/16 19:33
stevenchiang:那個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08/16 19:41
stevenchiang:而且就算是故意拋棄,債權人只能聲請遺產管理人 08/16 19:41
stevenchiang:不能再以繼承人為被告要錢,只能聲請法院指定管理人 08/16 19:42
stevenchiang: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債權人可以代位請求 08/16 19:43
stevenchiang:但是沒聽過債權人可以來行使繼承的代位的 08/16 19:44
stevenchiang:不過好像有學說說可以撤銷拋棄繼承的,不過我忘了是啥 08/16 19:45
stevenchiang:狀況了(炸 08/16 19:45
iwish905:所以甲之子女透過贈與得到甲.乙所拋棄之遺產部分 仍然有 08/16 23:59
iwish905:有可能遭甲.乙之債權人追討回去??那該如何防止債權人追討 08/17 00:00
iwish905:呢 謝謝大家 感激萬分 08/17 00:00
yuusnow:配偶剩餘財產分配是可以代位的權利,但繼承權不是 08/17 11:02
sneak: 哦...這邊是在討論代 https://muxiv.com 08/12 23:05
sneak: 但是沒聽過債權人可以來 https://daxiv.com 09/15 06:19
sneak: 適用,那拋棄繼承的代位 https://muxiv.com 11/07 04:31
sneak: 所以甲之子女透過贈與得 https://daxiv.com 12/31 2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