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custar (N.I.A.)
看板LAW
標題[問題] 追訴權期間與告訴期間之問題
時間Thu Aug 16 10:29:34 2012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6個月內為之。
刑法第80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那麼,假如犯刑法第310條第二項之誹謗罪時,到底是要在十年內起訴,
還是說,因為該罪是告訴乃論之罪,所以要在6個月內告訴呢?
難道這是「告訴是訴訟條件,起訴是訴訟繫屬」的差別?
如果是的話,是不是意味提起告訴後,檢察官可以等到快滿十年再起訴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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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39.160.135
→ phantomli:二個時效,任一屆滿,就掰掰~只是他們的起算時點不同, 08/17 10:31
→ phantomli:這點要注意。另外,檢方有自己的案件控管行政內規,不會 08/17 10:32
→ phantomli:把案子拖著放著躺著這麼久~ 08/17 10:33
→ ccustar:謝謝您~ 08/19 1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