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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6個月內為之。 刑法第80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那麼,假如犯刑法第310條第二項之誹謗罪時,到底是要在十年內起訴, 還是說,因為該罪是告訴乃論之罪,所以要在6個月內告訴呢? 難道這是「告訴是訴訟條件,起訴是訴訟繫屬」的差別? 如果是的話,是不是意味提起告訴後,檢察官可以等到快滿十年再起訴也可以?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9.160.135
phantomli:二個時效,任一屆滿,就掰掰~只是他們的起算時點不同, 08/17 10:31
phantomli:這點要注意。另外,檢方有自己的案件控管行政內規,不會 08/17 10:32
phantomli:把案子拖著放著躺著這麼久~ 08/17 10:33
ccustar:謝謝您~ 08/19 1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