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zanefung (zane)
看板LAW
標題[問題] 民事訴訟法小額訴訟程序
時間Fri Aug 17 00:10:07 2012
最近和同學討論到小額訴訟程序的問題
其中有題是這樣的
甲在以9萬元本金債權對乙起訴請求
繫屬中又追加2萬元利息
這樣子好像會有民訴法436條之15的問題
當事人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小額程序並
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外,僅得於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八第一項之範圍內為之。
我自己是認為依文意應該是在超過10萬元範圍
就不能追加
然後我找不到佐證資料(話說我是隨便找找的)
只找到有認為在超出10萬元範圍外者不能變更追加
只能依258條2項
因不備訴之追加要件而駁回其追加之裁定確定者,原告得於該裁定確定後
十日內聲請法院就該追加之訴為審判。
可是我看不懂這裡是如何操作的?
為何不像簡易訴訟程序,裁用改定通常程序就好(435條)?
請各位位我解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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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5.216.12
推 ilgsu:利息不算 08/17 00:17
推 josephhuang:77-2II 08/18 1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