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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和同學討論到小額訴訟程序的問題 其中有題是這樣的 甲在以9萬元本金債權對乙起訴請求 繫屬中又追加2萬元利息 這樣子好像會有民訴法436條之15的問題 當事人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小額程序並 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外,僅得於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八第一項之範圍內為之。 我自己是認為依文意應該是在超過10萬元範圍 就不能追加 然後我找不到佐證資料(話說我是隨便找找的) 只找到有認為在超出10萬元範圍外者不能變更追加 只能依258條2項 因不備訴之追加要件而駁回其追加之裁定確定者,原告得於該裁定確定後 十日內聲請法院就該追加之訴為審判。 可是我看不懂這裡是如何操作的? 為何不像簡易訴訟程序,裁用改定通常程序就好(435條)? 請各位位我解惑,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5.216.12
ilgsu:利息不算 08/17 00:17
josephhuang:77-2II 08/18 1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