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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甲將違建房間出租給乙,乙亦明知該違建並不合於消防法令規定,但是為圖租金便宜 ,還是租下。後發生火警,乙因根本沒有逃生通道而喪生火窟。甲之刑責? 這邊甲涉犯過失致死部份,可否援引被害人自我負責,認為乙明知上情而承租,而 阻卻甲之可歸責性? Q2:甲為防衛乙對其生命之侵害,開槍防衛卻誤擊路人丙?   甲對丙可能涉犯之過失致死罪,這邊有疑問的是緊急避難的討論 主觀上避難意思、客觀上危難存在、行為補充性並無問題 但衡平性部分,因涉及者皆屬生命法益,保全利益並無明顯大於犧牲利益之情形 所以甲這邊是避難過當嗎?(阻卻責任之緊急避難?)   以上二個問題,這樣理解對嗎?感謝大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27.1.91
Lin0708:單純想知道第一題的答案~~煩請高手解惑!! 08/18 18:06
cql:生命法益不得處分 08/22 1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