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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 請問一下 八月初那一陣子的颱風天 我們的車子停在月租停車場裡面 停車場的招牌掉下來 把我們的車子整個後擋風玻璃砸破 後車箱也凹下去 因為擋風玻璃破了 車子裡面也進水 原本停車場說是他們的疏失 會負全責 我們拿去原廠修理完後 總價約31000元 我們拿著收據給停車場負責人 他們卻又改口 先說用停車費的月租抵 後來又說我們修太貴 還說我們故意多修了其他東西 還說什麼3萬都可以拿去買一台車了 但是我們根本沒有多修啊~ 我們表示因為要搬家的緣故 無法再多租那麼久 現在就不了了之 他們就一直拖 說月底再說 我查了一下 民法191條 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 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 注意者,不在此限。 請問這樣停車場到底需不需要賠錢? 拜託各位了!!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7.186.86
maniaque:剛好直接告一告,順道把停車場土地給查封了.... ^_^ 08/18 23:41
maniaque:要不然就是查封停車場的收入也是一種方式.... 08/18 23:42
maniaque:這不單純只用到191 ,還有很多可以拿來告的.... 08/18 2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