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rotein (...)
看板LAW
標題[請益] 颱風天車子停在停車場被停車場招牌砸到
時間Sat Aug 18 18:43:46 2012
不好意思
請問一下
八月初那一陣子的颱風天
我們的車子停在月租停車場裡面
停車場的招牌掉下來
把我們的車子整個後擋風玻璃砸破
後車箱也凹下去
因為擋風玻璃破了 車子裡面也進水
原本停車場說是他們的疏失 會負全責
我們拿去原廠修理完後
總價約31000元
我們拿著收據給停車場負責人
他們卻又改口
先說用停車費的月租抵 後來又說我們修太貴 還說我們故意多修了其他東西
還說什麼3萬都可以拿去買一台車了
但是我們根本沒有多修啊~
我們表示因為要搬家的緣故
無法再多租那麼久
現在就不了了之 他們就一直拖 說月底再說
我查了一下
民法191條
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
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
注意者,不在此限。
請問這樣停車場到底需不需要賠錢?
拜託各位了!!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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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7.186.86
推 maniaque:剛好直接告一告,順道把停車場土地給查封了.... ^_^ 08/18 23:41
→ maniaque:要不然就是查封停車場的收入也是一種方式.... 08/18 23:42
→ maniaque:這不單純只用到191 ,還有很多可以拿來告的.... 08/18 2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