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josephhuang:請先參照民法1030-1第三項 08/20 19:47
那請問各位道長師兄師姐
按各位上篇推文所述
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取消後
可再次主張剩餘財產分配權
那請問如果超過死亡日兩年
原本是公同共有繼承
超過死亡日兩年後
又想主張剩餘財產分配權
是否無效?
以超過死亡日開始算兩年內要主張
還是取消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後
可再開始算兩年
請看上則推文
※ 引述《qface (陳怡君)》之銘言:
: 這真的很難
: 上學期法學院教授出了這題期末考問答題
: 全班全軍覆沒
: 老師說下學期解答
: 我想要請教各位學長姐
: 我查了很多判例
: 還是沒這樣的判例
: 請學長姐有沒有碰到或看過這樣的判決案例
: 類似的也沒關係
: 這會不會是全國第一例呀
: > <
: 問:
: 甲於101年因病去世,遺下妻及5個兒女,因遺產分配,彼此爭執不合,甲妻與其中一子會
: 同逕向地政機關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請問甲妻辦完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後,日後裁定分
: 割時,甲妻可否再主張先分配甲之剩餘財產分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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