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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請問各位道長師兄師姐 按各位上篇推文所述 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取消後 可再次主張剩餘財產分配權 那請問如果超過死亡日兩年 原本是公同共有繼承 超過死亡日兩年後 又想主張剩餘財產分配權 是否無效? 以超過死亡日開始算兩年內要主張 還是取消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後 可再開始算兩年 請看上則推文 ※ 引述《qface (陳怡君)》之銘言: : 這真的很難 : 上學期法學院教授出了這題期末考問答題 : 全班全軍覆沒 : 老師說下學期解答 : 我想要請教各位學長姐 : 我查了很多判例 : 還是沒這樣的判例 : 請學長姐有沒有碰到或看過這樣的判決案例 : 類似的也沒關係 : 這會不會是全國第一例呀 : > < : 問: : 甲於101年因病去世,遺下妻及5個兒女,因遺產分配,彼此爭執不合,甲妻與其中一子會 : 同逕向地政機關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請問甲妻辦完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後,日後裁定分 : 割時,甲妻可否再主張先分配甲之剩餘財產分配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51.85.6
josephhuang:請先參照民法1030-1第三項 08/20 19: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