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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nextsolar (林至強)》之銘言: : 標題: [問題] 拋棄繼承但身故前移轉財產給近親? : 時間: Sun Aug 19 16:30:50 2012 : : : 雖然有規定「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 : 但有聽到一種講法, : : 就是在身故前的一段期間內如果有移轉財產給近親(贈與),會被視為遺產 : : 確認一下是否真有上述規定呢? : : 而如果真有此規定,是否代表:辦理拋棄就不能在身故"前"有接受贈與的情形? : : 謝謝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From: 59.126.142.214 : → maniaque:遺產暨贈與稅法3-1條,不過這條是"針對"遺產稅跟贈與稅的 08/19 22:23 : → maniaque:換言之,贈與事實還是存在 08/19 22:36 : 推 depravity:她應該是問1148-1條吧 這只對債權人有效(見立法理由) 08/19 22:52 : → sindyevil:然後繼承人可能也還有債權人身分.. 08/20 11:06 嗯 剛查過了法條 我要請教的是在民法1148-1條規定: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那是不是表示, 即使辦了拋棄繼承 繼承人還是得要在這二年內接受到的贈與範圍, 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 或是, 辦理拋棄就不能在身故前二年內有接受被繼承人贈與的情形? 謝謝 希望有人能解答我的疑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80.177.54.42
depravity:1 08/22 0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