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depravity:1 08/22 00:53
※ 引述《nextsolar (林至強)》之銘言:
: 標題: [問題] 拋棄繼承但身故前移轉財產給近親?
: 時間: Sun Aug 19 16:30:50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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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雖然有規定「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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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有聽到一種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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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是在身故前的一段期間內如果有移轉財產給近親(贈與),會被視為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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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認一下是否真有上述規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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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如果真有此規定,是否代表:辦理拋棄就不能在身故"前"有接受贈與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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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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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maniaque:遺產暨贈與稅法3-1條,不過這條是"針對"遺產稅跟贈與稅的 08/19 22:23
: → maniaque:換言之,贈與事實還是存在 08/19 22:36
: 推 depravity:她應該是問1148-1條吧 這只對債權人有效(見立法理由) 08/19 22:52
: → sindyevil:然後繼承人可能也還有債權人身分.. 08/20 11:06
嗯 剛查過了法條
我要請教的是在民法1148-1條規定: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那是不是表示, 即使辦了拋棄繼承
繼承人還是得要在這二年內接受到的贈與範圍, 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
或是, 辦理拋棄就不能在身故前二年內有接受被繼承人贈與的情形?
謝謝 希望有人能解答我的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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