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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來說就是有ㄧ個男生(我朋友的朋友 有互加好友)常常在臉書上面亂留言給女生 後來男生在自己的臉書打了ㄧ些狀態 有位女生就在他臉書上面留言 然後我按讚 隔沒幾分鐘那位男生就在我臉書留言說: 你嘴巴最好給我放乾淨,要不然的話你會死的很難看喔 我看你是來找死的,不見棺材是不知死活的,哈哈哈! 你去死吧,因為活在世上只是個畜生! 這也是理所當然,因為冒犯到我必需要死的! 等等之類的留言 我也拍照存證 請問以上留言能否告他恐嚇or別條罪?! 另外假設我人在台北 對方在高雄 那是否他北上來台北作筆錄or開庭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8.220.12 ※ 編輯: abc0325 來自: 111.248.220.12 (08/22 02:06)
ilgsu:可以告,不過你得去高雄... 08/22 02:08
abc0325:所以不是以告訴人的地點為準嗎? 08/22 02:14
season002:1樓...沒有這回事吧,畜牲這兩個字可以告公然侮辱 08/22 03:47
season002:你就去家附近的警局報案,或是直接去地檢署提告就好了 08/22 03:48
magicgreet:可以告而且會成立 08/22 05:03
magicgreet:的機會超高 應該有95% XD 08/22 05:03
magicgreet:恐嚇 公然侮辱 毀謗 @@@ 08/22 05:04
gaudete:不是說臉書不提供資料的? 08/22 05:44
showbbs:臉輸前一陣子有說不提供資料...實際上不知 08/22 06:33
showbbs:作筆錄也許是拉 但是不做也OK 開庭就真的不一定了 08/22 06:34
abc0325:我現在是有對方的姓名 電話跟地址 這樣給警察會比較快吧?! 08/22 07:22
ilgsu:告當然是家裡附近的警局、派出所都可以,不過開庭要以原就被 08/22 11:09
ilgsu:或者犯案地點...可是這種網路犯案我就不知道算哪咯,我想應 08/22 11:09
ilgsu:該可以算是他上網地點吧 08/22 11:10
phantomli:刑事開庭沒有以原就被的規定,是看那個地檢辦、向那個地 08/22 11:11
phantomli:院起訴,就要去那裡~(雖然常見「以原就被」的偵查程序 08/22 11:12
phantomli:,但其實也有利外,Ex盧老師案~,其實往往就是看檢方覺 08/22 11:14
phantomli:得哪裡辦方便取證,就給那個地檢辦~檢察一體你也拿他沒 08/22 11:15
phantomli:輒~) 08/22 11:15
ilgsu:感謝指教!仔細看了一下第五條只有講法院,要到法才會以原就 08/22 11:21
ilgsu:被...偶還以為地檢署開庭也有用到 08/22 11:22
ilgsu: ^院 08/22 11:23
phantomli:網路犯罪有個特色,就是他的「行為地」跟「結果地」很容 08/22 11:24
phantomli:易不一致,其實I大用刑訴第5條去理解也沒錯,地檢的管轄 08/22 11:28
phantomli:通常會跟地願一致(作業方便),但是他的案件移轉相較之 08/22 11:29
phantomli:下就方便得多,由結果地轉給行為地去辦,就很像以原就被 08/22 11:30
phantomli:(這我覺得超不合理,要被害人跑老遠去開庭)~ 08/22 11:30
depravity:我每次都剛好告到學生 家長接到的 去外地我裝死一次 08/22 11:56
depravity:家長就嚇得要死壓著孩子跑上台北了 XDDD 08/22 11:57
depravity:以我對台灣警察效率的信賴 我都選期末考往前推6-7週提告 08/22 11:59
depravity:盡量確保要是學生影響最大 XD 08/22 12:00
sneak: 告當然是家裡附近的警局 https://muxiv.com 08/12 23:05
sneak: 易不一致,其實I大用刑 https://daxiv.com 09/15 06:20
sneak: 告當然是家裡附近的警局 https://daxiv.com 11/07 04:32
sneak: 刑事開庭沒有以原就被的 https://muxiv.com 12/31 2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