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ilgsu:可以告,不過你得去高雄... 08/22 02:08
→ abc0325:所以不是以告訴人的地點為準嗎? 08/22 02:14
推 season002:1樓...沒有這回事吧,畜牲這兩個字可以告公然侮辱 08/22 03:47
→ season002:你就去家附近的警局報案,或是直接去地檢署提告就好了 08/22 03:48
→ magicgreet:可以告而且會成立 08/22 05:03
→ magicgreet:的機會超高 應該有95% XD 08/22 05:03
→ magicgreet:恐嚇 公然侮辱 毀謗 @@@ 08/22 05:04
推 gaudete:不是說臉書不提供資料的? 08/22 05:44
推 showbbs:臉輸前一陣子有說不提供資料...實際上不知 08/22 06:33
→ showbbs:作筆錄也許是拉 但是不做也OK 開庭就真的不一定了 08/22 06:34
→ abc0325:我現在是有對方的姓名 電話跟地址 這樣給警察會比較快吧?! 08/22 07:22
推 ilgsu:告當然是家裡附近的警局、派出所都可以,不過開庭要以原就被 08/22 11:09
→ ilgsu:或者犯案地點...可是這種網路犯案我就不知道算哪咯,我想應 08/22 11:09
→ ilgsu:該可以算是他上網地點吧 08/22 11:10
推 phantomli:刑事開庭沒有以原就被的規定,是看那個地檢辦、向那個地 08/22 11:11
→ phantomli:院起訴,就要去那裡~(雖然常見「以原就被」的偵查程序 08/22 11:12
→ phantomli:,但其實也有利外,Ex盧老師案~,其實往往就是看檢方覺 08/22 11:14
→ phantomli:得哪裡辦方便取證,就給那個地檢辦~檢察一體你也拿他沒 08/22 11:15
→ phantomli:輒~) 08/22 11:15
推 ilgsu:感謝指教!仔細看了一下第五條只有講法院,要到法才會以原就 08/22 11:21
→ ilgsu:被...偶還以為地檢署開庭也有用到 08/22 11:22
→ ilgsu: ^院 08/22 11:23
推 phantomli:網路犯罪有個特色,就是他的「行為地」跟「結果地」很容 08/22 11:24
→ phantomli:易不一致,其實I大用刑訴第5條去理解也沒錯,地檢的管轄 08/22 11:28
→ phantomli:通常會跟地願一致(作業方便),但是他的案件移轉相較之 08/22 11:29
→ phantomli:下就方便得多,由結果地轉給行為地去辦,就很像以原就被 08/22 11:30
→ phantomli:(這我覺得超不合理,要被害人跑老遠去開庭)~ 08/22 11:30
→ depravity:我每次都剛好告到學生 家長接到的 去外地我裝死一次 08/22 11:56
→ depravity:家長就嚇得要死壓著孩子跑上台北了 XDDD 08/22 11:57
→ depravity:以我對台灣警察效率的信賴 我都選期末考往前推6-7週提告 08/22 11:59
→ depravity:盡量確保要是學生影響最大 XD 08/22 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