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mcourse (ImCourse)
看板LAW
標題[問題] 民訴原告兩次不到庭是否視為撤回?
時間Sat Aug 25 18:54:36 2012
各位版友好
想請教有關民訴撤回之問題
如果原告兩次不到庭,且被告到庭後皆拒絕辯論(民訴387)是否就是直接視為訴之撤回?
還是得依據民訴191條先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才
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另外視為撤回後,原告得否就同一事件再行起訴?
最後我想問原告"兩次"不到庭造成以上效果的法條來源是?
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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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75.181.169.100
推 hcya:雙方不到庭就視為合意停止,4個月內可聲請或法官依職權續行訴 08/27 07:46
→ hcya:訟,再次遲誤就視為撤回訴訟。在一審判決前撤回,可再行起訴~ 08/27 07: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