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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版友好 想請教有關民訴撤回之問題 如果原告兩次不到庭,且被告到庭後皆拒絕辯論(民訴387)是否就是直接視為訴之撤回? 還是得依據民訴191條先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才 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另外視為撤回後,原告得否就同一事件再行起訴? 最後我想問原告"兩次"不到庭造成以上效果的法條來源是? 謝謝各位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75.181.169.100
hcya:雙方不到庭就視為合意停止,4個月內可聲請或法官依職權續行訴 08/27 07:46
hcya:訟,再次遲誤就視為撤回訴訟。在一審判決前撤回,可再行起訴~ 08/27 07: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