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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打電話問過高雄勞工局,但還是有些不懂之處,希望能有人幫忙解答。 ◎我的雇主是政府(教育機構),而我在國小附幼工作,因此契約內的甲方為園所 但多半的契約內容是依照政府訂定而行。 我在8/1 跟甲方簽訂契約,而政府在昨天來文,修改契約內容, 主要是上班時間要從原本的7:30~4:00,改成8:30~5:30 接著要我重簽,但政府也說明可以不簽,但要照著第二份契約做 →勞工局說我可以不要重簽,第一份契約依舊有效力存在 而我第一份契約已註明上班時間7:30~4:00 這樣我該怎麼做呢? ※此外,在契約中第17條 法令級團體協約之效力,中提到 →本契約所規定之事項與團體協約或政府有關法令規章相違背時, 依團體協約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這個意思是說,如果他來一份公文,就可以隨意更改我的上班時間嗎?】 希望能有人幫忙解答,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5.82.122.168
depravity:你以後還想不想在類似的地方工作? 希不希望莫名考不上? 08/28 20:01
depravity:都否的話 現實是 簽了吧 = = 08/28 20:02
PTMY:所以契約是簽好玩的? 08/29 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