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oetry0117 (叛徒)
看板LAW
標題[問題] 釋字164號於大樓持份車位的適用
時間Wed Aug 29 22:42:49 2012
釋字164號解釋文如下:
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除去妨害請求權,不在本院釋字第一○七號解釋範圍之內,
但依其性質,亦無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
問題:
前情題要:
我家的車位是於16年前連目前住的房屋一同購入,當時原本要購買的是A車位,
但因為當時發現A車位屬超劃車位,所以跟前手要求換車位,因此前手便提供
一張B車位的使用權利證明給我們,但合約未變更(即仍載明是A車位),經過
計算後公設比例也符合本棟大樓含有車位時應有的比例。
目前情形:
幾年前本大樓有一戶房屋被法拍並順利拍定,得標者去調閱相關資料,發現
該戶依公設比計算亦應有一個車位,而且根據抵押權人提供給法院的資料,
發現該戶是早在我家購買的前一年即連同B車位設定抵押給銀行,因此得標者
便要求我們還他B車位,但神奇的是他不知從何得來的資訊,說我家的車位應
該是A車位才對,而A車位目前似乎掛名於管委會名下。
待釋疑:
我在此有個疑問,姑且不論其他事實面的問題,我是否可以抗辯已使用該車位
逾15年,得標者的請求權已罹於15年的消滅時效?因為釋字164號指的是"已登
記"的不動產,雖然依得標者登記的公設比例確實應有一個車位,但謄本上並未
"登記"車位號碼,也就是說這只是一個使用權,並無釋字164號的適用,而仍有
15年消滅時效的適用?
不知這樣的解釋合不合理,希望有先進願意協助解惑,需要任何資訊我可以再
提供,先感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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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25.227.32
※ 編輯: Poetry0117 來自: 114.25.227.32 (08/29 22:54)
推 maniaque:跟最近新聞,婦人買到沒有使用權的停車位,怒告議員 08/29 23:10
→ maniaque:的案子有點類似,可以參考參考..... 08/29 23:11
→ maniaque:只是那張B車位使用證明是否有登記或公正 08/29 23:11
→ maniaque:那....令當別論吧.... 08/29 23:11
→ Poetry0117:那張B車位使用證明並無經登記或公證,要命的是連日期 08/29 23:16
→ Poetry0117:都沒有,不過有建商在上蓋章,但建商倒了,死無對證... 08/29 23:17
→ Poetry0117:我主要還是想瞭解有沒有消滅時效的適用... 08/29 2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