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yuusnow:你的法定順位錯了。 配偶為當然繼承,不在順位之中 08/30 16:37
謝謝指正,我改一下
→ yuusnow:1.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女.曾孫子女...) 以親等近者 08/30 16:38
→ yuusnow:為先,就是假如子女與孫子女同時存在,則子女親等較近 08/30 16:39
→ yuusnow:(子女為1親等.孫子女為2親等) 08/30 16:42
→ yuusnow:另,孫子女不分內外,即不管是兒子還是女兒的孩子都算 08/30 16:43
→ yuusnow:2.父母 3.兄弟姐妹 4.祖父母(不分內外.父OR母方的都算) 08/30 16:44
→ yuusnow:其中第一順位可以代位繼承,其他順位不可代位繼承 08/30 16:44
→ yuusnow:都沒有或都拋棄就歸國家。 08/30 16:46
※ 編輯: generally 來自: 111.250.154.28 (08/30 19:24)
※ 編輯: generally 來自: 111.250.154.28 (08/30 19:25)
→ taoist9999:就民法1138條~~ 08/31 10:13
→ taoist9999:沒繼承人的話,也可以生前立遺囑用遺贈方式給其他人。 08/31 10:14
→ taoist9999:(但遺囑最好經過法院公證或認證比較好。) 08/31 10:14
→ depravity:不用弄成非法定形式就好(常見的有不合法的自書XD) 08/31 11:40
→ yuusnow:小孩頗微妙,孫子女曾孫子女其實都是第一順位阿 08/31 13:19
→ depravity:(活著的) 08/31 1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