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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網友回應我如下: 本大樓車位既然是包含在公共設施持分內,於登記時亦有登載相當車位的持份, 那麼謄本上雖無明確劃分登記車位之號碼或權利,仍應屬已登記之建物。 也就是說,車位已登記於地政事務所之地籍資料內,所以也就有釋字164號的適用。 不知是否有其他先進亦願意提供看法?感謝^^ ※ 引述《Poetry0117 (叛徒)》之銘言: : 釋字164號解釋文如下: : 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除去妨害請求權,不在本院釋字第一○七號解釋範圍之內, : 但依其性質,亦無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 : 問題: : 前情題要: : 我家的車位是於16年前連目前住的房屋一同購入,當時原本要購買的是A車位, : 但因為當時發現A車位屬超劃車位,所以跟前手要求換車位,因此前手便提供 : 一張B車位的使用權利證明給我們,但合約未變更(即仍載明是A車位),經過 : 計算後公設比例也符合本棟大樓含有車位時應有的比例。 : 目前情形: : 幾年前本大樓有一戶房屋被法拍並順利拍定,得標者去調閱相關資料,發現 : 該戶依公設比計算亦應有一個車位,而且根據抵押權人提供給法院的資料, : 發現該戶是早在我家購買的前一年即連同B車位設定抵押給銀行,因此得標者 : 便要求我們還他B車位,但神奇的是他不知從何得來的資訊,說我家的車位應 : 該是A車位才對,而A車位目前似乎掛名於管委會名下。 : 待釋疑: : 我在此有個疑問,姑且不論其他事實面的問題,我是否可以抗辯已使用該車位 : 逾15年,得標者的請求權已罹於15年的消滅時效?因為釋字164號指的是"已登 : 記"的不動產,雖然依得標者登記的公設比例確實應有一個車位,但謄本上並未 : "登記"車位號碼,也就是說這只是一個使用權,並無釋字164號的適用,而仍有 : 15年消滅時效的適用? : 不知這樣的解釋合不合理,希望有先進願意協助解惑,需要任何資訊我可以再 : 提供,先感謝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71.119.7 ※ 編輯: Poetry0117 來自: 1.171.119.7 (08/30 1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