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網友回應我如下:
本大樓車位既然是包含在公共設施持分內,於登記時亦有登載相當車位的持份,
那麼謄本上雖無明確劃分登記車位之號碼或權利,仍應屬已登記之建物。
也就是說,車位已登記於地政事務所之地籍資料內,所以也就有釋字164號的適用。
不知是否有其他先進亦願意提供看法?感謝^^
※ 引述《Poetry0117 (叛徒)》之銘言:
: 釋字164號解釋文如下:
: 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除去妨害請求權,不在本院釋字第一○七號解釋範圍之內,
: 但依其性質,亦無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
: 問題:
: 前情題要:
: 我家的車位是於16年前連目前住的房屋一同購入,當時原本要購買的是A車位,
: 但因為當時發現A車位屬超劃車位,所以跟前手要求換車位,因此前手便提供
: 一張B車位的使用權利證明給我們,但合約未變更(即仍載明是A車位),經過
: 計算後公設比例也符合本棟大樓含有車位時應有的比例。
: 目前情形:
: 幾年前本大樓有一戶房屋被法拍並順利拍定,得標者去調閱相關資料,發現
: 該戶依公設比計算亦應有一個車位,而且根據抵押權人提供給法院的資料,
: 發現該戶是早在我家購買的前一年即連同B車位設定抵押給銀行,因此得標者
: 便要求我們還他B車位,但神奇的是他不知從何得來的資訊,說我家的車位應
: 該是A車位才對,而A車位目前似乎掛名於管委會名下。
: 待釋疑:
: 我在此有個疑問,姑且不論其他事實面的問題,我是否可以抗辯已使用該車位
: 逾15年,得標者的請求權已罹於15年的消滅時效?因為釋字164號指的是"已登
: 記"的不動產,雖然依得標者登記的公設比例確實應有一個車位,但謄本上並未
: "登記"車位號碼,也就是說這只是一個使用權,並無釋字164號的適用,而仍有
: 15年消滅時效的適用?
: 不知這樣的解釋合不合理,希望有先進願意協助解惑,需要任何資訊我可以再
: 提供,先感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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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Poetry0117 來自: 1.171.119.7 (08/30 1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