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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傳票上會有案號及案由,那麼案由應是由誰決定呢?檢察官?送件警察局?告訴人? 1.如果是告訴人決定,那麼傳票上的案由如果與告訴人提告的案件不同,是否會有影響, 案由被修改是否又有責任問題? 2.如果是由警察局決定,那麼是否會影響偵辦人員的偵辦方向與告訴人不同? 3.如果是由檢察官決定,那麼是否已經偵辦結束?是否會影響法官的判斷?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0.248.165.31
pssjim:最後起訴案由是由檢察官決定,如果你是指地檢的出庭 08/31 08:48
jimnno:如果告訴人一開始是提殺人未遂,可是檢察官認為是過失傷害 08/31 08:51
jimnno:那麼案由就會是過失傷害囉? 08/31 08:51
pssjim:是的,地檢的偵辦過程中,應該會偵訊雙方多次 08/31 08:55
pssjim:最後決定的案由是檢察官決定,到了院方也有可能再變更 08/31 08:56
jimnno:喔~~~謝謝您了! 08/31 08: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