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yuusnow:請問極容易辨識真偽的"偽造"為什麼稱不上是偽造? 08/31 14:31
→ Prius:因為並不造成社會損失,不造成特定個體損失 08/31 14:58
→ Prius:相反的,都已經清楚知道可辨識是偽造,還硬要透過法律程序 08/31 14:59
→ Prius:則會造成法務系統、法院系統的浪費,造成社會浪費,不利群體 08/31 14:59
→ ewings:偽造不分精緻拙劣,且台灣叫馬英九的人不只一個 08/31 15:22
→ CrazyMarc:公共信用犯罪是具體危險犯,不以損害結果確實發生為必要 08/31 17:45
→ ulycess:單純簽名並不具備文書品質,因為簽名只有證明當事人之用, 08/31 19:49
→ ulycess:並沒有意思表示內涵 08/31 19:51
→ ulycess:我猜應該是觸犯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不是偽造文書罪 08/31 19:58
→ kirimaru73:他惡意不簽己名就已經造成社會損失了 更何況是簽馬囧 08/31 21:10
→ depravity:我報案乙手指一彈丙就氣化消失 要算我誣告還是神經病? 08/31 22:24
推 orisis: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是一個難解的謎... 08/31 22:58
推 CrazyMarc:不難解啊,法官心證是唯一解。 簽名可能構成217條 09/01 11:59
→ CrazyMarc:就算亂簽他人名字,不會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因為署押 09/01 12:00
→ CrazyMarc:者亂簽是真實而非不實,做筆錄者反倒是真實記載該不實情 09/01 12:00
→ CrazyMarc:事 09/01 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