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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一則新聞: 醉男酒測沒過 簽名「馬英九」被訴 2012年08月31日13:46 台中一名林姓男子(29歲)今年6月25日凌晨,因未戴安全帽、未開 燈騎乘重型機車行經北屯路、昌平路口時,因搖擺不定,被警攔截, 經吐氣測試,酒精濃度達0.43毫克,被警舉發。 林男心生不滿,在違規通知單簽上總統的名字「馬英九」,並自稱自己 就是馬英九。台中地檢署依偽造文書罪將林起訴。 ============================================================== 想要問的問題是,簽名「馬英九」,甚至是在違規通知單上簽名「馬英九總統」, 極為容易辨識真偽的"偽造",還能夠稱得上是偽造? 如果這點就可以構成偽造文書的起訴要件,那其他惡作劇不就也都構成 偽造文書的犯罪事實?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9.182.152
yuusnow:請問極容易辨識真偽的"偽造"為什麼稱不上是偽造? 08/31 14:31
Prius:因為並不造成社會損失,不造成特定個體損失 08/31 14:58
Prius:相反的,都已經清楚知道可辨識是偽造,還硬要透過法律程序 08/31 14:59
Prius:則會造成法務系統、法院系統的浪費,造成社會浪費,不利群體 08/31 14:59
ewings:偽造不分精緻拙劣,且台灣叫馬英九的人不只一個 08/31 15:22
CrazyMarc:公共信用犯罪是具體危險犯,不以損害結果確實發生為必要 08/31 17:45
ulycess:單純簽名並不具備文書品質,因為簽名只有證明當事人之用, 08/31 19:49
ulycess:並沒有意思表示內涵 08/31 19:51
ulycess:我猜應該是觸犯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不是偽造文書罪 08/31 19:58
kirimaru73:他惡意不簽己名就已經造成社會損失了 更何況是簽馬囧 08/31 21:10
depravity:我報案乙手指一彈丙就氣化消失 要算我誣告還是神經病? 08/31 22:24
orisis: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是一個難解的謎... 08/31 22:58
CrazyMarc:不難解啊,法官心證是唯一解。 簽名可能構成217條 09/01 11:59
CrazyMarc:就算亂簽他人名字,不會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因為署押 09/01 12:00
CrazyMarc:者亂簽是真實而非不實,做筆錄者反倒是真實記載該不實情 09/01 12:00
CrazyMarc:事 09/01 12:00
sneak: 則會造成法務系統、法院 https://muxiv.com 08/12 23:06
sneak: 並沒有意思表示內涵 https://daxiv.com 09/15 06:20
sneak: 因為並不造成社會損失, https://muxiv.com 11/07 04:34
sneak: 我猜應該是觸犯使公務人 https://noxiv.com 12/31 2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