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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想問一下 為何在民訴法的地方 常常可見到「訴之主觀合併」「訴之客觀合併」 但解釋上,明明又是主體或客體的意思 與正常的主觀、客觀解釋是完全不同的意思 本來以為會不會是從日文漢字引用過來,可是剛剛去查日文字典,其主觀與客觀 就是「個人的觀點」、「一般社會的觀點」的意思 那究竟「訴之主觀合併」「訴之客觀合併」 這些名詞是怎麼來的? 真的很好奇,如果用「訴之主體合併」「訴之客體合併」 不是很好嗎? 為什麼一定要用這種奇怪又與所有字典不通的用語? 懇請高手一解疑惑 感激不盡~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5.144.158 ※ 編輯: Richard989 來自: 220.135.144.158 (09/01 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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