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想問一下
為何在民訴法的地方
常常可見到「訴之主觀合併」「訴之客觀合併」
但解釋上,明明又是主體或客體的意思
與正常的主觀、客觀解釋是完全不同的意思
本來以為會不會是從日文漢字引用過來,可是剛剛去查日文字典,其主觀與客觀
就是「個人的觀點」、「一般社會的觀點」的意思
那究竟「訴之主觀合併」「訴之客觀合併」
這些名詞是怎麼來的?
真的很好奇,如果用「訴之主體合併」「訴之客體合併」
不是很好嗎?
為什麼一定要用這種奇怪又與所有字典不通的用語?
懇請高手一解疑惑
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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